壹、要害部門、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敵人、確保安全”的方針,力求防患於未然。
二、本規定所稱的要害部門和要害部位,是指對全市或壹個地區、壹個系統、壹個單位的安全起決定性作用和有重要影響的部門或部位。主要包括:
(壹)為中央黨政機關或黨和國家及重大政治活動服務的部門;
(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和廣播、電視、通信等關系國計民生的城市樞紐部門;
(三)國防先進、重點建設工程、重要科研部門和重要倉庫;
(四)掌握重要秘密和生產指揮決策的職能部位;
(五)對產品質量有重大影響的生產、裝配、檢驗等關鍵部位;
(六)存放貴重機器、儀器、材料和珍貴文物。
三、確定要害部門、要害部位,應履行審批手續,由各單位保衛部門填寫《要害部位審批表》,報單位* * *局長審批,並向公安機關備案。
四、各單位應確定* * *誰負責要害部門和要害部位的保衛工作,制定和落實防破壞、防盜竊、防失密、防火災的保衛制度和措施,並納入崗位責任制,使要害保衛工作的績效與要害部門和要害部位員工的政治榮譽和經濟利益相結合。
五、要害部門、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員,應政治可靠、作風正派、工作負責、技術過硬。
下列人員不得進入要害部門和要害部位工作: (壹)被判處緩刑、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被監外執行的勞動教養人員;(二)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解除勞教人員表現不好或涉嫌再次犯罪的;(三)有實施現有各種破壞活動的危險跡象的;(4)精神病人和愚蠢的人。
關鍵部門、要害部位人員的調配,要事先征得保衛部門的同意。對不適合在要害部門、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離。
六、各單位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不安全隱患,要責成主管部門限期解決。如果壹時難以解決,應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對於容易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的部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從組織上、物質上做好防範,及時撲滅事故,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特別重要的要害部位,要安裝必要的技防設施,配備足夠的警衛或值班人員看守,加強值班巡邏,確保安全。
七、各單位必須建立要害部門和要害部位的安全檔案。重點安全檔案由各單位安全部門建立和管理。
八、違反本規定發生事故,單位必須及時查明原因並從中吸取教訓。對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構成玩忽職守罪的,由公安部門查處或者由公安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1985年1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