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道外公安分局、道外異地辦證受理點、石楠派出所、團結派出所、民主派出所、永源派出所、聚源派出所、東萊派出所、靖宇派出所、勝利派出所、松山派出所、猶大派出所、太古派出所、機車派出所、化工派出所、南直派出所、東風派出所。
身份證辦理流程:
1.本人攜帶戶口本和領取居民身份證證明到當地派出所戶籍窗口辦理臨時身份證。
2.受理窗口受理後直接打印《臨時居民身份證登記表》。
3.申請人應當在《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繳納證件工本費,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領取證》和收費收據。
壹、辦理身份證的流程如下:
1.居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3個月內,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壹般為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16周歲以下居民自願申領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
2.辦理申領手續,應當提交戶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3.交證書費。
二。辦理身份證需要的材料有:
1.申請人持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
2.工作人員核實後采集人像信息(部分地區要求先采集照片信息,再帶到戶籍部門辦理身份證,需要咨詢當地戶籍部門)。
3、填寫《居民身份證領導登記表》。
4、核對數據是否正確,輸入公民指紋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