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褒揚條例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批準為革命烈士:
(a)在對敵作戰中犧牲或受傷後受傷死亡;
(二)因對敵作戰致殘後不久,因傷口復發死亡的;
(三)在前線擔任向導、修築工事、搶救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備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的;
(四)因執行革命任務被敵人殺害,或者被敵人俘虜,被捕後不屈,被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五)保衛或者挽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的。
第五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以外的受害人,事跡特別突出,為後人樹立榜樣的,也可以批準為革命烈士。前款所稱革命烈士的批準機關,現役軍人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其他人員為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