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勞動部將井下、高空、高溫、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定為特種作業,並明確特種作業的範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確定。
特殊工種規則
1991年原勞動部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管理規定》第二條給出了特種作業的定義。
國家經貿委1999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部分改變了上述定義,明確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較大危害的作業(如電工、金屬焊割等。).從事此類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