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交通工程,是指在市政界限以外修建的道路、橋梁、隧道、附屬工程和配套服務設施。第三條大連市交通局是本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受其委托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交通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第四條交通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實行質量崗位責任制,依法對交通工程質量負責,並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第五條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建立健全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制度,配備必要的監督檢測設備,加強交通工程質量的巡查和抽查,及時糾正交通工程建設中的質量問題。
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現行技術標準、規範、規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以及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質量監督檢查,並有權進入施工現場,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工程質量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查處違法行為。第六條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期為交通工程項目在開工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之時起至竣工(交付)工程質量等級評定之時止。第七條建設單位在接到開工報告前,應當持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和下列材料到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壹)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設計合同副本、監理合同副本和施工合同副本;
(3)招標文件;
(四)施工、監理單位的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
(五)施工質量目標的詳細分解方案,單位、分部、分項工程的劃分清單(包括詳細的工程名稱、數量和裏程樁號);
(六)施工圖設計審查批準文件。第八條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實,並填寫《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第九條交通工程施工階段,質量監督機構應根據《通知》和交通工程質量監督計劃開展以下質量監督工作:
(壹)對監理單位的工作程序、實驗室、檢測方法、數據處理和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施工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等方面的自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其質量和信譽進行評價;
(三)對交通工程質量進行隨機抽樣或核查,填寫工程質量抽樣檢查意見通知書,並將檢查結果作為工程質量評定的依據;
(四)對交通工程質量問題,責令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按合同和有關規定及時處理。第十條交通工程(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持《工程質量鑒定申請書》和下列材料到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鑒定手續:
(1)施工自檢報告、施工總結報告和施工資料;
(二)監理單位獨立抽檢資料、監理工作報告、監理工程質量評定資料;
(三)項目法人工作報告。第十壹條質監機構應當自收到工程質量鑒定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交通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必要時委托具有資質等級的交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檢測意見,形成交通工程質量鑒定報告。第十二條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交通工程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第十三條交通工程在保修期內,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交通工程遺留問題進行跟蹤監督,並受理交通工程質量問題的投訴。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由大連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第十五條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六條質監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因監督決策失誤造成交通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當事人阻礙質監機構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