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功以上退伍軍人的待遇是,可以申請確定安置地點,由部隊按照以下比例發給壹次性退役金,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安置地點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
因戰爭致殘;
(二)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4)父母雙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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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軍隊按下列比例發給壹次性退役金:
(壹)獲得中央軍委、軍區單位榮譽稱號,或榮立壹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立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立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軍隊按照最高等級獎勵的比例給予壹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壹)士官服現役滿12年;
(二)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傷殘的;
(4)他們是烈士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