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相關地方設置安全標誌。l在配電室、開關等處設置“當心觸電”。在易發生機械卷入、碾壓、碾壓、剪切的機械操作車間,應設置“當心機械傷害”標誌。在容易造成手外傷的機械加工車間,設置“心傷手時”。在鑄造車間和有尖角、物料松散等容易造成腳傷的車間,設置“謹防粘腳”。
2.在需要保護的相關車間入口處設置強制性預防措施的圖形標誌。l在容易發生飛濺的車間,如焊接、切割、機加工等車間,設置“必須佩戴防護眼鏡”。在噪音超過85dB的車間,設置“必須佩戴護耳器”。l手容易受傷的工作場所“必須戴防護手套”,如手容易被割傷的機加工車間、易發生觸電的工作場所。l在容易造成腳部傷害的車間,設置“必須穿防護鞋”。
3.用警告條紋區分不同的工作場所。l重要或危險的生產加工區可用紅、黃斑馬條紋劃定,並在顯著位置貼上“危險”警示牌,以示說明。壹般工作區或臨時儲存區可以用黃黑點劃定,並標上“警告”字樣。安全通道、辦公室等其他區域的警示牌,可以貼上“註意”、“小心”等標誌來說明。
4.逃生路線和應急設備l用點和箭頭標出逃生路線的方向。以最近的“出口”為準。l用標簽貼在墻角、斜坡、扶手、手柄上,表現出層次感。有臺階、斜坡或濕滑的地方,可以用防滑貼來防止。l所有“出口”應在顯著位置標明“出口”標誌(必要時可安裝應急燈或使用熒光標誌),並在配電室、空氣壓縮室等設備室門上張貼“禁止入內”等警示標誌進行說明。所有應急設備旁邊,如“119”、“消防栓”、“洗眼站”等。,應貼上說明標簽。
5.管道標誌對各種管道進行標識,以表明管道中的液位、介質和流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危險因素較大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