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采購合同的條款構成采購合同的內容,在具體明確、易於實施和避免不必要爭議的前提下,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商品品種、規格和數量
商品品種要具體,避免使用綜合名稱;商品的規格應寫明顏色、款式、尺寸和品牌等。商品的數量應按國家統壹的計量單位標註。必要時可附商品品種、規格、數量的詳細清單。
(2)商品的質量和包裝
合同中應規定貨物應達到的質量標準,註明是國家或部頒標準;沒有國家和部頒標準的,雙方協商按樣品訂貨(發貨);對二次品和不良品應規定壹定的比例,並註明其標準;對包換、包修、包退的商品,應明確具體條款;應詳細規定商品包裝的方法、使用的包裝材料、包裝樣式、規格、體積、重量、標誌和包裝材料的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