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暴力的喧囂中,法律的聲音太微弱了。——古羅馬馬呂斯《名言集》
2.穩坐權力寶座的人,很快就會學會思考安全問題,而不是去努力發展這個最大的治國問題。——美國人揚·拉·洛厄爾的名句集。
3.在法治國家中,法律的作用不僅在於國家權力的穩定和合法化,還在於國家權力的限制和削弱。——N·霍恩,德國,《法律科學和法律哲學導論》
4.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人權是我們時代的概念,也是唯壹被普遍接受的政治和道德概念。——美國人路易斯·亨金《權利的時代》
5.只有法律才能規定對犯罪的懲罰,頒布法律的權力只能屬於立法者。——意大利人貝卡利亞《論罪與罰》
6.個人、權力等概念絕不是普遍的、自然生成的事實。它們其實是價值觀,是壹種基本的文化立場或態度。——中國梁誌平《尋求自然秩序的和諧》
7.與和平目標密切相關的是安全。法律提供了壹些行為準則,人們可以根據這些準則來規劃自己的生活。人類似乎有壹種按照壹定規則生活的本能欲望。——英國彼得·斯坦和約翰·山德著《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
8.自然權利是每個人根據自然享有的權利,它不依賴於經驗中的壹些法律法規。既得權利是基於法律法規的權利。——德國康德的法哲學
9.國王的主要義務是依法管理人民。國王不享有無限權力,這是我們歐洲日耳曼祖先的憲法。這不僅符合自然、自由、理性和社會的原則,而且壹直被視為英國普通法的明顯內容...——黑石——出自凱利《西方法律思想史簡史》。
10,天賦權也可以叫“內礦和妳的”;因為外部權利總是必須在以後獲得。——德國康德的法哲學
11.在專制國家,法律只是君主的意誌,懲罰和獎勵與其說是犯罪或善行的結果,不如說是君主憤怒或感情的表達...——法國羅伯斯庇爾的革命法制與審判。
12,專制國家沒有法律。法官本身就是法律。——法國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
13,主張法治的人不想扼殺人的智慧,他們認為這種議事交給大家總比委托壹個人好。——亞裏士多德——摘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
14,如果壓迫者認為壹切有利於暴政的法律都是合憲的,不再承認那些壓制暴政的法律是合憲的,那麽我們就會陷入比憲法讓我們推掉的那種壓迫更難以忍受的壓迫。——法國羅伯斯庇爾《革命的法制和審判》
15,因為所有這些公認的權利都可能在某種程度上或某個時間發生沖突。對於法律活動來說,重要的可能不是承認權利,而是如何合理配置權力,給予適當救濟。也正因為如此,普通法中的權利壹直與司法救濟聯系在壹起,有“無救濟即無權利”之說。——中國李肅“法治及其本土資源”
16.每個國家都有三權:(1)立法權;(2)與國際法有關的事務中的行政權力;(3)與民事法規相關的行政權力。根據第壹種權力,國王或執政官制定臨時或永久的法律,並修改或廢除已經制定的法律。根據第二種權力,他們締造和平或宣戰,派遣或接受使節,維護公共安全和抵禦侵略。根據第三種權力,他們懲罰犯罪或裁決私人訴訟。我們將後者稱為司法權,而將第二種權力簡稱為國家行政權。——法國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
17.如果法律的地位高於統治者或者統治者的地位低於法律,那麽這些國家就有救了...——古希臘柏拉圖的國家把空洞的法定權利變成了現實,因為它符合法律的要求。——拉斯基《國家的理論與實踐》,英國
18,國家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董在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和軍事法院院長會議上的講話。
19,有法治國,有良方治病,病也會變。——康有為——摘自梁《中國法律思想史》
20.從來沒有過政治法律的國家,無論選擇什麽宗教,總是要滅亡的。不怪佛教,只是沒有政治法律。——中國章太炎權利與欺詐絕不能* * *。——摘自《英漢法律詞典》
21.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壹個人或機構手中時,自由就不復存在了。——法國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
22.如果司法權和立法權合二為壹,就會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行使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與同級政權相結合,法官就擁有了壓迫者的權力。——法國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
23、在任何把司法人員的財力不時地置於立法機關的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權和立法權的分離永遠不會實現。——美國漢密爾頓、傑伊和麥迪遜的《聯邦黨人文集》
24.把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授予同壹個集團,也就是壹個成員每天都在變化的集團,是不明智的。在我看來,這三個主權部門總是應該加以區分的,而這種區分的目的是它們相互制約。——美國傑斐遜《傑斐遜文選》
25.壹個立法權,壹個行政權,壹個司法權,包含了所有所謂的和諧政府。正是通過平衡這兩種力量中的任何壹種,才有可能約束和限制人性中暴政的驅動力。-亞當斯在美國的地址
26.國王淩駕於萬人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布雷克頓——摘自教材《美國憲法“高級法”的背景》
27、由國王提名,但不能由特定機構的國王任意罷免,這種獨特的、分立的司法權的存在構成了維護公眾* * *自由的壹大因素,只不過在某種程度上,普通司法與立法權和行政權相分離,這種司法權無法長期維持。——黑石司法的任務是通過其判斷來確定是非,這是壹種“學問”,不允許用命令來幹預是非。當“學術自由”被用於實踐法學課程時,就變成了“法官的獨立性”。因此,法院沒有義務,甚至沒有資格服從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即政府的指令。-拉德布魯赫的《法律導論》。
28.代議制機構集政府治理和立法兩種權力於壹身,不僅與三權分立原則相沖突,也與法治政府的理想和法治的理想不相融合。——英國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
29.在英國,立法並不意味著控制財政、批評政府或處理議會承擔的99%的事情。立法機關應該立法,即按照科學的法理原則構造良法,但必須尊重行政機關的獨立性,就像它希望自己的獨立性得到尊重壹樣。——法國拿破侖《拿破侖選集》
30.像其他憲法壹樣,權力下放仍然可以加強治理:它可以解決交叉管轄的問題,解開模糊的指揮鏈,並有助於克服致命的職能混亂。作為壹種政治分工,權力下放是創造性的,因為專業化加強了對多樣化社會問題的敏感性。——英國霍姆斯《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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