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法官行為守則
規則壹:忠誠堅定。堅持黨的事業、人民利益、憲法和法律至上,在思想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壹致,不得有違反黨和國家基本政策和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條公正司法。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確保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第三條高效辦案。樹立效率意識,科學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履行職責,努力提高辦案效率,不得無故拖延、拖延、浪費司法資源。
第四條:誠實正直。遵守廉政規定,不得利用法官的職務和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當事人介紹代理人、辯護人、中間人,為律師等人員介紹案源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幫助。
第五條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落實司法為民的規定和要求,做到聽民聲、察民情、知民意,堅持主動司法,樹立服務意識,做好訴訟指導、風險提示、法律解釋等便民服務,避免“冷硬推”等不良作風。
第六條嚴格遵守紀律。遵守各項紀律,不得泄露庭審中獲取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過問、幹擾、影響他人正在審理的案件,不得隨意發表有損生效判決嚴肅性、權威性的言論。
第七條奉獻。熱愛人民司法事業,增強職業使命感和榮譽感,加強專業學習,提高司法能力,恪盡職守,艱苦奮鬥,無私奉獻,不麻痹、不懈怠、不失職。
第八條加強自我修養。堅持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遵守司法禮儀,執行著裝規範,言語文明,舉止得體,不濃妝艷抹,不佩戴與法官身份不相稱的飾品,不參加有損司法職業形象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