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間諜法》的壹般原則包括:
為了預防、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壹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項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禦與依法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
公安、保密行政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實施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範和制止間諜活動、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國家安全機關必須依靠人民支持反間諜工作,動員和組織人民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
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間諜活動,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和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活動,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必須依法追究。
國家保護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對有重大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間諜活動:
(壹)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進行或者指使、資助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與其相勾結的;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或者指使、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
(四)指揮敵人攻擊目標;
(五)從事其他間諜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