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接受救災捐贈,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定社會捐贈接收機構和以救災為目的的公益性民間組織實施。壹般定期捐贈活動堅持自願、無償、量力而行的原則,指定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組織實施和接受捐贈。市直單位的捐贈由市慈善總會接收,並出具接收手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捐贈,也不得強行上門收取捐贈。草案規定,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對象進行私人捐贈。依法登記滿兩年且運作規範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解讀: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認為,慈善組織從註冊時的認定,轉變為運行壹定年限並滿足壹定條件才能獲得公募資格,這意味著慈善資源將通過良性競爭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公募權只掌握在少數機構手中,相當於壹種近乎壟斷的權力。其他機構想集資就去找他們掛靠資金,交管理費,這是不公平的。”中國靈山慈善促進會副秘書長表示,草案基本放開公募權是順應時代的明智之舉。
不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公開募捐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解讀:根據目前的草案,不允許個人直接在互聯網上開展募捐活動。“這主要是考慮到自然人開展網絡募捐的問題。比如很難區分信息的真偽,比如資金性質的界定,捐款到個人賬戶後是否屬於私人財產。這就涉及到剩余財產的歸屬等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八條,受贈人未經捐贈人許可,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求捐贈人意見後,將捐贈財產交由具有相同或者類似宗旨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