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機十不吊原理包括:
(1)若吊物上有人站立或有漂浮物,則不吊;
(2)超載不舉;
(3)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4)斜拉工件不吊;
(5)掩埋物未吊起;
(6)安全裝置失靈不掛;
(7)不要提起易爆物品;
(8)直接加工時不要在起重機上懸掛重物;
(9)無防護措施不吊有棱角的物體;
(10)不合理地使用吊具或不整潔地捆綁物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批(包括審批、核準、許可、登記、認證、頒發許可證等。,下同)或者受理,必須嚴格審查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行政審批主管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進行處理。對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行政審批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二、有哪些違規吊裝作業?
1.現場使用的載人吊籃未經設計驗收即投入使用;
2.吊車司機操作時註意力不集中,工作時不仔細檢查,開車前不按鈴;
3.吊裝指揮信號不正確或指揮人員戴手套指揮吊車;
4.起重機在起吊物體時越過頭部;
5.利用管道或薄弱的梁柱作為起吊重物的吊點;
6、卷揚機、電動葫蘆、吊車、電梯、鏈條等。工作前不認真檢查,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具,作業完成後不切斷電源,或不鎖好作業開關;
7.物件吊裝捆綁不牢,捆綁繩安全系數不夠,繩間夾角大於90度;
8、物件吊裝捆綁繩與有棱角的物件接觸無耐磨墊,與光滑的物件接觸無耐磨墊;
9.物件吊裝未執行“檢查、試吊、吊起、檢查、再吊起”的原則;
10,無證卷揚機、電梯、吊車等起重設備;
11.吊車司機工作時沒有仔細檢查。不要堅守崗位。操作不正確;
12,電梯司機工作時不仔細檢查,各種指示燈、照明燈不亮。下班後不要鎖電梯門;
13、使用斷股、斷絲超過標準的鋼絲繩;
14.使用不帶掛鉤的滑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