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第三條:看守所的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武裝警戒看守在押人員,確保安全;教育違法者;管理罪犯的生活和衛生;確保偵查、起訴、審判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看守所監管罪犯必須堅持嚴格警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文明管理,保護罪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和虐待罪犯。
第四十七條罪犯在羈押期間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監獄規章制度和紀律,經教育不改的;
(二)傳播腐敗思想,阻止他人悔改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經調查確實不合理的;
(四)故意損壞公共財產的;
(五)欺淩、侮辱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
(六)結夥鬥毆,經常擾亂管理秩序的;
(七)傳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組織逃跑的;
(九)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對罪犯的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看守人員決定,並報看守所所長批準後執行。禁閉的處罰由看守人員提出,看守所所長決定。
罪犯在羈押期間再次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向辦案機關通報情況並配合辦案機關調查取證,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