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1.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
2、查處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
3.對違法公職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人員追究責任,並將調查結果依法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提起公訴,並向被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監察機關,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它監督所有依照有關法律行使公共權力的公職人員,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第八條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國家監察工作。
國家監督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和成員組成。委員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委員長和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和NPC常務委員會任免。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第四條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