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三十二條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醫療救援設備、救援藥品、醫療器械和其他應急處理所需物資的生產和供應;鐵路、交通、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保證及時交付。
第三十三條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動人員、儲備物資、車輛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必要時,疏散或者隔離人群,並可以依法封鎖傳染病疫區。
第三十四條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采取控制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采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傷害人群和其他易受傷害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用藥、群體防護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