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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習俗:藏族婚姻家庭的健康發展

婚姻家庭隨著社會進步而發展變化,同時對社會產生影響。西藏婚姻家庭的發展變化及其對人口再生產的影響是本文要探討的問題。

藏族婚俗的演變

藏族實行嚴格的近親通婚。所有父系血緣的男女,絕對禁止結婚和發生婚外性關系,否則將受到嚴懲。姑姑和叔叔之間的婚姻也是被禁止的。壹夫壹妻制是藏族的基本婚姻形式,但也有古代婚姻習俗的殘余。藏族婚俗演變的痕跡很明顯。

(壹)、夫妻婚前制度

藏北牧民,男的十七八歲,女的十六七歲開始交朋友。交友方式有兩種:壹種是男女在放牧或其他場合社交,事先約定好男朋友晚上騎馬到女方家,女方準備好或睡在帳篷外看牛羊,等待男方的到來。另壹種是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趁女孩在帳篷外睡覺照看牛羊的時候,男子騎馬去找女孩。作為情侶,男方去女方家往往會隨身帶壹塊肉,扔給女方家的狗吃,以免吠叫打擾女方家,所以這個活動俗稱“打狗”。在各種節日、賽馬會和其他* * *場合的夜晚是交朋友的好機會。來自世界各地的年輕男女聚集在壹起唱歌跳舞。當他們相愛時,男青年抓住機會,帶著他們的女孩去無人居住的田野。戀人之間這種關系的建立,也叫“打狗”。四川的藏族牧民也有類似的夫妻制度,男人帶肉或湯圓去餵姑姑的狗。對於這種活動,他們不叫“打狗”,叫“鉆帳篷”。已經確立關系的男性過著壹夫多妻的生活,女性過著“鴿派”的生活。生下來的孩子都是母親養的,男方沒有責任。夫妻生的孩子不受社會歧視。

(2)、沒有新郎的婚禮和探親的婚姻。

青海的藏族姑娘到了十五六歲,父母會給她重新改裝衣服,舉行沒有新郎的婚禮——“戴天頭”,簡直是天作之合。根據顏如仙教授的調查,戴田頭的儀式很隆重,賓客盈門。喇嘛為戴著天頭的姑娘舉行宗教洗禮並背誦祝詞後,母親、螞蟻媽媽等將姑娘的單辮改成許多辮子,再插在她脊柱上的兩個“加友”上,象征著姑娘已成年,今後有權成雙成對。當女孩換好衣服,梳好頭發後,婦女們聚集在她周圍,來到主房間的中央,舉行沒有新郎參加的迎親儀式。儀式包括先拜天地,再拜祖先,再拜父母,最後拜假想配偶;唱《崇拜天地歌》,歌詞是:

我壹拜天地,

第二,感謝我們祖先的祝福,

三個父母都很善良。

女孩穿上後,父母會為她準備壹個單獨的房間,讓她接待來訪的戀人。

在嚴格禁止通婚和發生性關系的原則下,女孩留下了滿意的來訪者共同生活,從而建立了夫妻婚姻。這種關系的雙方互稱“哲桑”,意思是朋友和戀人,而不是夫妻。桑婚沒有共同經濟。雙方都是在自己家裏工作生活。男的晚上來訪實現偶遇,只有單純的性關系。桑葚婚姻的基礎是雙方的感情,結合了自願和離婚自由,不是排他性同居。桑葚生的孩子歸女方,男方對孩子沒有義務和權利。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地位。在這種臨時住所中,男女都可以自由地生活在壹起,而且有許多不同之處。桑葚的多少不涉及道德問題。現實生活中,被桑葚娶了的男人往往過著多妻的生活,女人過著多夫的生活。這種婚俗在20世紀50年代的青海藏區非常流行。居住在雲南永寧、四川鹽源等地的納西族流行的“和珠”婚,與藏族的桑婚十分相似。

不難看出,戴天頭儀式是壹種變化了的“成年禮”,是為社會提供合格的生產勞動者和婚育生活參與者的儀式。在* * *和川滇兩省的藏區,女孩子要像成年人壹樣舉行“頭禮”。那時候父母會把女孩的發型從單辮分成雙辮,或者梳成很多小辮子;並在女孩的長袍上系上壹條“帶子”。修飾很容易標誌著女生的成熟,然後女生就可以“和異性交朋友,發生關系了。”頭上的儀式也是“成年禮”的遺留。

(3)壹夫多妻制和壹夫壹妻制並存的婚姻制度。

藏族青年男女往往在婚前通過情侶和桑葚的關系建立感情,然後締結婚姻關系。但正式婚姻有的是基於當事人的意願,有的是基於父母的意願。有的婚姻以父母意願為準,有的拒絕當事人要求,父母為其另擇配偶;有的父母通過媒人言歸於好,締結了秦晉之誼。無論通過什麽方式結婚,西藏各地壹般遵循以下原則:必須禁止近親結婚,講究門當戶對,索要彩禮。婚禮在吉日舉行,由男方請喇嘛占蔔。婚禮儀式隆重熱烈,男女雙方都要在佛像前磕頭,婚姻才算確立。

壹夫多妻制和壹夫壹妻制並存是藏族婚姻的另壹大特點。壹夫多妻包括壹夫多妻和壹妻多夫。壹夫多妻家庭占家庭比例小,各地有差異。

據1987調查,藏北安多縣多瑪區布甸鄉現有104戶中,壹夫多妻戶2戶,約占總戶數的2%;壹夫多妻制家庭有1個,約占家庭總數的L%。唐武久在《德欽縣藏族多福和壹夫多妻制遺存分析》壹文中指出,從1950年到1979年的近30年間,全縣156戶有490人。壹夫多妻制:79個家庭,229人。從1980到1984,124戶有410人的壹妻多夫制,109戶有337人的壹夫多妻制。1984,全縣468戶1466人。壹夫多妻制在藏人中並不是壹個特殊的現象。

壹夫多妻婚姻。

根據1958的調查統計,在* *農村紮囊縣有103戶,其中壹夫多妻制家庭6戶;占總戶數的5.8%。根據1960年的調查,在牧區黑河縣阿壩部落的全部367個家庭中,有13個壹夫多妻家庭。占總戶數的3.5%。通過對阿壩部落的實證分析,壹夫多妻制婚姻的形成可以歸納為三類。

第壹,姐妹和丈夫的五種情況;大部分是。先是姐姐收養了兒媳婦,然後丈夫和姐姐生活在壹起,這樣就形成了壹夫多妻的家庭,有姐妹也有丈夫。

二、母女丈夫三例;通常寡婦帶女兒嫁給丈夫,女兒長大後丈夫和她壹起生活,導致母女在壹起就是丈夫;

第三,其他5個;大多數男人娶了第壹任妻子,然後因為各種原因娶了第二任妻子。按階級劃分,阿壩部落壹夫多妻制家庭中貧困牧民有10人,占壹夫多妻制家庭總數的76.9%;1戶,占7.7%;中產階級有2戶,占15.4%。上述壹夫多妻的婚姻,大多不是出於財富的考慮,而是自然形成的。在這裏,不能說是少數富人和權貴享受的特權。阿壩部落壹夫多妻制的類型表明,無論是姐妹還是母女,都有母系氏族婚姻的痕跡。男人的壹夫多妻很像夫妻婚姻中的壹夫多妻生活,但婚姻關系比夫妻婚姻穩定得多。雖然名義上只有壹個老公,但不排除有老公的女人可以偷偷過麥道夫的生活。這些現象也帶有對偶婚的色彩。壹夫多妻制婚姻,男子先娶妻後納妾,是壹夫多妻制家庭的家長,財產由兒子繼承。這些內容也具有壹夫壹妻制的特點。因此,壹夫多妻制是在對偶婚向壹夫壹妻制的歷史轉型期產生的。

壹夫多妻婚姻。

在上面提到的同時,* * *農區103戶中,壹夫多妻制家庭有10戶;占總戶數的9.7%。牧區阿壩部落367戶中,有28戶是壹夫多妻制家庭;占總戶數的7.6%。根據1962的調查統計,康馬縣夏尼如地區有104戶,壹夫多妻戶26戶,為半農半牧區。占家庭總數的百分比。據任真洛色1982調查,甘孜縣拉伊瑪鄉有227戶,壹夫多妻的有14戶;占總戶數的6.16%。新龍縣沙堆鄉133戶,壹妻多夫31戶;占總戶數的23.3%。白宇縣的幹部職工中也有壹夫多妻的家庭。壹夫多妻制家庭主要有兩種類型:兄弟雜婚制和朋友雜婚制。此外,還有女性多余的麥道夫等類型。在兄弟雜婚制家庭中,通常是哥哥結婚後,兄弟倆長大後先後與弟媳發生性關系,形成雜婚制家庭。也有兄弟同時娶老婆的。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兩兄弟同時娶老婆的婚禮相當獨特:新婚之夜,新郎要避開他們所有人,只脫下外套,由第三者按年齡順序給新娘穿上,算是同房。新娘在婆家待三天,也就是回娘家,持續幾個月到幾年。後來被幾個兄弟接回,然後在婆家開始了正式的壹妻多夫家庭生活。在雜婚制的朋友家庭中,大部分是已婚的,外國朋友與主人關系密切,與妻子發生性關系,從而形成雜婚制的朋友家庭。在前依那巴部落中,壹夫多妻制家庭28個,其中雜婚制兄弟13個,占壹夫多妻制家庭的46.4%;雜婚制有9個朋友,雜婚制有2個親戚,是11戶,占39。%。兩種類型占壹妻多夫家庭的85.70%。其他四個家庭屬於父子雜婚制和叔侄雜婚制,占壹夫多妻制家庭的14.3%。父子雜婚大致有兩種情況。壹種是父親和幾個兒媳生活在壹起,形成雜婚制;壹種是母親早逝,父親娶了年輕的妻子,兒子長大後和繼母壹起生活,形成了雜婚關系。藏族的傳統觀念已經對後壹種雜居關系持否定態度。從壹妻多夫家庭的階級構成來看,阿巴印壹妻多夫家庭有28戶,貧困牧民17人,占壹妻多夫家庭的60.7%。業主代理人1,占比3.6%;中產階級10人,占比35.7%。"

在壹夫多妻制的家庭中,妻子通常壹個人住壹個房間,有和丈夫同住的主動權。只要她在房間外面掛了丈夫的信物,就說明她當晚想和丈夫過日子,其他丈夫都要回避。因為妻子有能力,可以掌控家庭的收支,維護丈夫的和睦,維護家庭的穩定,從而贏得全家人的尊重。因此,在壹夫多妻制的家庭中,妻子的地位壹般較高。

兄弟雜婚制家庭,以長兄為父;生下來的孩子把父母當爸爸,把兄弟當叔叔。在朋友雜婚制的家庭中,雖然參與雜婚制的朋友也是主人,甚至繼承家庭財產,但第壹任丈夫仍然是家長。父母生的孩子是父親,父母的朋友是叔叔。即使母親知道孩子的父親真的不是父母,親屬關系和稱謂也不能改變。

按照藏族的傳統觀念,如果幾個兄弟共用壹個妻子,不僅可以增加家庭中的勞動力,還可以使他們分工從事各種生產,更容易致富。還有人從另壹個社會意義上解釋壹夫多妻制家庭存在的原因,即認為農奴制下的勞役和攤派負擔沈重,統治階級成員實行壹夫多妻制,其後果是避免兄弟分家,不僅分散了他們的財產,還增加了他們的勞役和攤派。然而,在當今的男權社會中,女性的地位非常低下,而壹夫多妻制家庭的妻子在家庭中處於主導地位,並以合法的方式公開享有壹妻多夫制。尤其是輿論是贊成這種婚姻的,時代變了。到上世紀80年代初,仍有幹部職工壹妻多夫婚姻。這讓人想到母性時代的歷史圖景。只有到了母性的時代,女性才有了在社會上富裕的權利和在家庭中的主導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說:* * *地區的壹夫多妻制,“毫無疑問,它起源於群婚,有待進壹步研究”。所以,壹夫多妻制家庭比壹夫多妻制家庭出現的早。

壹夫壹妻制家庭。

隨著社會歷史的進步,壹夫壹妻制已經成為藏族的基本婚姻形式。這種婚姻可以分為兩種形式,即娶妻和有夫之妻。婚後新房制是娶了老婆或老公後,與父母分離的家庭形式;不是夫妻第三種婚姻形式。這種婚姻的普遍情況是,藏族獨生子女家庭采取了女兒嫁丈夫的做法;繼承家業,贍養父母。多子女家庭,只剩下壹個兒子或壹個女兒,結婚或收養的;繼承家業,贍養父母。剩下的孩子,讓兒子出家或者成為別家的丈夫;女兒出嫁,或者寺廟叫交母。值得指出的是,多子女家庭不存在讓兒子或女兒繼承家業的性別偏好。在這種壹夫壹妻制的家庭中,丈夫是主人,妻子是主人。在被收養的家庭中,丈夫不僅繼承財產,還可以在公公去世後繼承父母和家庭。因此,有學者早就指出:藏族“家族延續,沒有姓氏族譜制度,傳承男女皆可用。”其深遠影響不容忽視。

“私生子”身份和親屬稱謂。

在藏區,所謂的非婚生“私生子”並非個別現象。據不完全統計,阿壩367個部落有76名非婚生子女,其中男性29名,女性47名。各個階層都有私生子。臧縣囊色林*卡114戶;有非婚生子女。私生子現象與藏族婚俗密切相關。藏族女性更希望婚前自由,婚前生育不妨礙女性結婚;求婚者也主要選擇女方的看家本領和長相,而貴族等級則取決於女方出身。至於女人是否守貞,很少考慮。婚後不管壹夫多妻。壹夫多妻制,或者說壹夫壹妻制的家庭,社會對妻子的婚外性關系也是寬容的,他們在性生活上還是有相對自由的。至於男人,更是如此。

藏族的這種婚姻習俗和婚外性關系的習慣,決定了他們對婚外性關系的後果,即“私生子”的態度。西藏社會對待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壹樣,不歧視。非婚生子女可以和母親結婚,可以和叔叔在壹起長大。妳要麽繼承家業,要麽進寺當和尚尼姑。無論在家庭中還是在社會上,非婚生子女都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地位。這是壹個由來已久的社會現象,也是壹個古老的傳統。究其原因,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指出的,這種使人感到奇怪的東西,是根據母系氏族制度和群婚制度制定的壹般規則。因為在當時,人們成年後只需舉行某種形式的“成人禮”。邊庚參與群婚,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已婚未婚之分,也沒有已婚和非婚生之分。

要指出的是,私生子雖然是現代人的壹個概念,但藏族的壹些婚俗只是古代婚姻制度的壹些殘余,是婚俗演變中的壹個滯後現象。四川甘孜藏區的親屬稱謂親屬叫衛,有如下記載:在藏族家庭中,祖父或以上的人俗稱阿聶,但沒有曾祖父或曾祖父的名字;兒孫壹般叫‘曹操’,沒有玄孫、玄孫之名。旅代親屬的稱謂可以追溯到五代。40年後,80年代末的調查表明,藏北牧民的親屬稱謂有以下特點:遊代的父系稱謂從自我算起,上四代,下四代,共九代,都有專名;沒有超出此範圍的標題。母系稱謂可以追溯到三代前的曾祖父、曾祖母,向下延伸到三代到七代,有專有名稱;沒有超出這個範圍的標題。稱謂的性別差異,在上述親屬稱謂範圍內,每壹代的男女稱謂都是不同的。但是年齡的稱謂不同,除了同代的兄弟姐妹,其余的都叫壹樣。直系和旁系稱謂的區別只出現在同代、上壹代和下壹代;其他世代不屬於直系或旁系。公婆除兒媳婦以外的親屬稱謂。少數人如某女婿、丈夫的妹妹、丈夫有專名,其余公婆用從屬名(如妻隨夫、夫隨妻),或直呼其名。還有兄弟、姐妹、叔伯、侄子、父子、父女、母女、母女、孫子等近親。

(4)、傳統婚姻習俗的影響

如前所述,雖然壹夫壹妻制是藏族的基本婚姻形式,但在藏區仍或多或少地存在著夫妻制、偶婚制等古代群婚的殘余。顯示出婚姻發展進化史的重要痕跡。藏族男女婚前性關系自由,婚後婚外性關系社會寬容。壹夫多妻制,很多是已婚男女發生婚外性行為的事實發生後,其親屬和社會認可的壹夫多妻制家庭。這些都表明婚外性關系的松散狀態。社會對婚外性關系的寬松狀態,必然導致對非婚生子女(私生子)的不歧視。

藏族是父系社會,但父系傳承主要表現在子女血親對父系的觀念和感情上;事實上,父系家族財產和社會地位的繼承是子女壹視同仁,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壹視同仁,女婿也不例外。這種婚姻和親屬關系的基本特征是血緣關系的松散。

藏族親屬稱謂的滯後是觀念上松散血緣關系的反映。藏族婚姻習俗和親屬關系的特點對家庭結構有很大影響。其主要表現是家庭作為滿足情感需求和生兒育女的功能被嚴重弱化。

傳統婚俗和親屬關系對藏族人口繁衍的影響不可低估。這種影響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壹是繼承不分男女,尤其是非父系血緣的養子也享有繼承權,降低了親生子女的重要性,使生不生孩子成為壹個嚴重的問題。多子或重男輕女的觀念也因此弱化。消極的生育觀念對人口再生產有負面影響。二是婚前性關系自由,事實婚姻導致青年男女初婚年齡提前,早婚現象普遍。因此,女性的首次生育年齡更早,生育年齡更長,生育機會增加。婚外性關系的相對自由也增加了婦女受孕和生育的機會。從表面上看,這些似乎有利於人口的增長。而人們對婚外性關系的縱容態度,必然導致性病在社會上的流行,從而破壞女性的生殖功能,增加不孕不育女性的數量;並導致嬰兒死亡率上升。所以實際上對人口的增長是不利的。第三,婚前性自由使青年男女過早進入生育期,身體和經濟能力都不夠成熟。生完孩子後,由年輕媽媽單方面撫養。此外,性病在社會上的傳染影響也不利於人口的健康生育。

第二,家庭結構的健康發展

據調查,西藏農奴制社會的家庭結構具有明顯的特殊性,其主要表現是在普通家庭中,不完整的破碎家庭和畸形家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從下面的表2可以看出,四川德格縣的普通家庭,單身男性家庭,即由父子、兄弟、叔伯組成的家庭,占被調查家庭總數的5%;單身女性家庭,即由母親、女兒和姐妹組成的家庭,或由任何壹代或三代女性組成的家庭,占被調查家庭總數的27.6%;有男有女但沒有婚姻關系的家庭,即由母子、父女、兄弟姐妹組成的家庭,占被調查家庭總數的22.8%;由已婚夫婦或同居者組成的家庭占被調查家庭總數的44.6%。我們可以看到,即使不考慮非正常未婚同居家庭的數據,前三種不完整家庭實際上可以占到總戶數的55.4%,比例驚人。而且農區非正常家庭比例高於牧區。因為單身男女,住農村比住牧區容易。

以上事實表明,在農奴制社會,不完整的家庭在普通藏族家庭中占很大比例。這是中國其他民族和其他地區不存在的特殊現象。這種殘缺家庭的存在,反映了病態的西藏農奴制社會的嚴重性;必然會抑制藏族人口的增長,影響人口素質的提高。

從藏傳佛教的負面影響解釋了藏族家庭結構特殊的原因。我們認為,探索藏族婚俗的起源可能更合適。西藏奢靡佛教當然因為鼓勵大量男性入寺出家,造成了已婚育齡人口性別比的嚴重失衡。但從上表不難看出,單身男性和有男有女但無婚姻關系的家庭占德格縣總戶數的27.8%,單身女性家庭占總戶數的27.6%。性別比失衡,在這裏,不是主要原因。因為,大量男性入寺當和尚的負面影響,並不能解釋為什麽單身男性和單身女性不通過婚姻形成核心家庭,從而減少過剩的婚育女性,降低不完整家庭的比例。也不能解釋非婚生子女的普遍存在和他們所享有的平等社會。因此,我們認為,對這壹問題更合理的解釋是,藏族傳統的婚姻習俗造成了家庭功能的缺陷,導致了藏族不完整家庭的大量存在。

眾所周知,家庭是社會的壹個動態因素,家庭功能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中世紀社會的家庭功能主要是生產和消費功能,滿足情感需求和傳宗接代的功能。如前所述,在農奴制下的西藏社會,有婚前性關系自由,婚後性關系相對自由的傳統。婚姻習俗。在繼承方面,子女多的家庭壹般會留下壹個兒子或者壹個女兒繼承家業,其余的進寺當僧尼或者結婚。盈余;女婿,非婚生子女繼承家業,和自己的孩子壹樣。正如壹些學者所指出的,在農奴制下的西藏社會,十六七歲的女性可以正式與男性結婚或自由接管男性。男女皆可過線;他們未婚子女的社會地位和已婚子女沒有區別。我們認為,既然非婚姻關系也能滿足情感需求,解決傳宗接代的問題,從而完成家庭功能,那麽人們結婚成家的重要性就降低了,在生活中變得可有可無。因此,事情已經發生了,出現了大量不完整的家庭。它的存在與藏族傳統婚姻習俗和婚姻集團制度的殘余有關。

這裏要強調的是,藏族家庭形式多樣,結構特殊,並沒有動搖內部關系的穩定和家庭紐帶的緊密。然而,值得註意的是,傳統婚姻習俗和特殊形式的家庭結構的存在,對子女教育和家庭結構合理化並非沒有影響。年輕人沿襲前輩的生活方式,自覺不自覺的做著同樣的事情,家庭不完整。形式變得習以為常,變得合理。這種影響是深遠的,它比社會經濟的變化要慢。

(2)、目前藏族的家庭結構

家庭是由血緣親屬、已婚成員以及少數收養和無血緣關系的成員組成的,共同生活從事生產和生活的基本社會單位。家庭成員之間在婚姻、血緣和代際關系上的差異,構成了不同的家庭類型。由於社會文化背景、宗教習俗的不同,以及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中國56個民族的家庭戶類型也呈現出顯著差異。這裏我們也列出了四川彜族家庭戶數的數據,但以下側重於藏族家庭戶數的變化及其影響,而不是全面比較藏族和彜族家庭類型和研究汕頭的數據依據。

在第四次人口普查中,選擇了戶主。8對配偶、子女、孫輩、父母、祖父母、其他親屬和非親屬的調查。根據第四次人口普查L%抽樣的原始數據,以戶主為中心,對調查的8個要素進行計算機處理,排列組合,統計出藏族和四川彜族目前的家庭結構類型。詳見附註17附表,這是我們分析研究的基礎數據。根據藏族和彜族家庭類型的數量分布,我們可以看出:1 .由戶主、配偶和子女組成的標準核心家庭數量最多。表明核心家庭是藏族和彜族家庭的主要類型,但其比例相差近15個百分點。2.在前5戶中,無夫妻的藏族家庭有3類,占總戶數的23%;彜族分兩類,占總戶數的11%,這是兩個民族核心家庭差異大的根本原因。三、第二類家庭戶,藏族由戶主和子女組成的二代戶,彜族由戶主、配偶和子女組成。父母是三代同堂的家庭。這種差異說明藏族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高於彜族。也是贍養習俗差異的體現。在彜族的多子女家庭中,大兒子婚後全部分居,只留下小兒子與父母同住,繼承其余家業。這就是為什麽彜族有這麽多這樣的家庭的原因。詳情見表3。4.藏族家庭類型多達67種,其中* *藏族61,四川藏族40,青海藏族51。四川的彜族只有32種。家庭戶多樣、復雜、分散、零碎,這是藏族家庭戶的壹大特點。

學術界對家庭戶的分類有多種形式。這裏我們把藏彜戶分為二代、三代、四代、壹對夫婦、壹代及其他親屬、二代及其他親屬、三代及以上、單戶。需要註意的是,二代戶是指由戶主、配偶、子女或戶主與孫輩、戶主與父母、戶主與祖父母組成的家庭。

從表4中,我們可以看出:由直系親屬組成的藏族和彜族家庭,包括Xi歐,分別占其家庭總數的72.86%和88.45%;藏族直系親屬人數比彜族少15個百分點。藏族和彜族有其他親屬和無親屬的家庭分別占其家庭總數的20.59%和7.81%。藏族比彜族高12個百分點。表5所列無親屬關系的家庭比例低到彜族可以忽略不計,而藏族占總戶數的2.45%。這壹事實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有關,也是血緣關系的反映。四川彜族非常重視人與人之間的血緣關系。這裏實行嚴格的血緣家庭制度,以父系血緣為基礎,以父子命名制的譜系紐帶為紐帶的家庭,因為血緣關系而分為幾個支系、幾個家、幾個戶。家庭是壹夫壹妻制的小家庭,既是社會生產單位,也是家庭細胞。有藏族直系親屬的戶數比例低,有其他親屬和非親屬的戶數比例大,反映了藏族松散的血緣關系。這和上面說的婚俗完全壹致。第二,壹般情況下,社會經濟越發展,二代戶比例越高,三代戶比例越低。藏族和彜族家庭的高比例反映了社會經濟的不發達。西藏二代戶比例較低,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壹致。但彜族比例高,是傳統家庭做的。因此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符。

關於家庭類型的分析,這裏沒有列出“聯戶”,原因有二:第壹,在多子女的藏族家庭中,由於壹般都是留壹個兒子或壹個女兒在家,結婚或收養,繼承家業,其余的兄弟姐妹都是僧尼,或者是多余的,已婚的。大多數男女婚後都是各自立門戶,小家庭。彜族實行嚴格的父系繼承,女兒都是嫁出去的。兒子長大後,婚後分居,只留下小兒子與父母同住。因此,這壹傳統習俗與已婚兄弟姐妹共同生活的聯合家庭制度相沖突。第二,藏族有壹夫多妻制的殘余,彜族婚後與父母同住。因此,在壹夫多妻婚姻和父母帶著年幼子女生活的家庭中,不可避免地會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已經結婚,這就很難將共同家庭戶分開。基於以上兩個原因,我們在下文中不使用聯合家庭的命題進行分析。在第四次人口普查中,戶主的兄弟姐妹被列為“其他親屬”。根據L%抽樣資料統計,由戶主、配偶及其他親屬組成的家庭有930戶,占總戶數的11.38%。彜族有675戶,占總戶數的5.48%。如果把以上數據當成藏彜聯戶戶數,那將是壹個扭曲誇張的判斷。根據第四次人口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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