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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在整個民事訴訟過程或重要訴訟階段起指導作用的指南。其精神實質是為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和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指明方向、提出要求,因而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以我國憲法為依據,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按照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要求,結合我國的特點制定的。

第壹,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法律規定的上述原則可以概括為當事人平等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訴訟地位完全平等。

2.雙方都有平等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同時人民法院保障雙方平等行使訴訟權利。

3.各方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

二。對等原則和對等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1款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這壹規定表明,中國法律賦予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與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這就是平等原則。也就是說,我國民事訴訟法賦予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的待遇。這種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態度,既不優惠,也不歧視,既不限制其訴訟權利,也不增加其訴訟義務,符合法院調解的自願、合法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根據這壹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多做說服教育疏導工作,促使雙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作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自願和合法調解有三層含義: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應當重視調解工作。

2.請人民法院多做做當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3.法院調解應在自願和合法的基礎上進行。

堅持自願合法的調解原則,必須反對兩種傾向:壹是忽視調解的意義,視調解為可有可無;二是濫用調解。第壹種傾向在審判實踐中經常出現,必須堅決克服。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結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的重要形式,但不是唯壹形式。調解無效,應及時判決。另外,調解壹般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不能調解或者不具備調解條件的案件,應當判決結案。

第四,辯論原則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就爭議問題進行辯論。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陳述自己的意見和依據,互相反駁和辯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懲罰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的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是自由裁量的,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

第六,檢察監督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實行法律監督。根據檢察監督原則的要求,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主要有兩個方面:

(1)監督司法人員受賄枉法、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這方面的監督主要采取消極的方式,即壹般不主動查處司法審判中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對民事經濟案件的原告、被告或者其他人控告、檢舉、揭發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應當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

(二)監督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合法。根據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應當提出抗訴,並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七。支持起訴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害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支持起訴必須有三個要素:1。支持起訴的主體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支持起訴的主體主要是負有保護被害人責任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如婦聯、共青團,以及支持本單位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不能成為支持起訴的主體。

2.支持起訴的前提是法人或自然人有損害國家、集體或個人民事權益的違法行為。3.支持起訴的場合必須是受損害單位或個人已經造成損害,但不可能、害怕或不方便訴諸法院。受損害單位或者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無需支持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