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海上滾裝船的安全監督管理。
其他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權限具體負責海上滾裝船的安全監督管理。第二章滾裝船舶和船員第四條滾裝船舶應當依法接受船舶檢驗機構的檢驗,並取得相應的檢驗證書和文件。
船舶檢驗機構對滾裝船實施檢驗時,應註意確定或驗證以下內容:
(a)滾裝船的船首、船尾及水密門的性能;
(二)滾裝船裝載地點的承載能力,包括裝載地點甲板的承載能力和每平方米的承載能力;
(三)滾裝船裝載處、客艙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統和電路系統;
(四)滾裝船的纜繩、地板鈴、天花板鈴和其他系泊附件的最大系泊載荷;
(5)《滾裝船車輛和貨物系固手冊》;
(六)滾裝船的救生系統和應急系統。第五條滾裝船啟航前,應當按照滾裝船艏部、艉部和舷側水密門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要求,對客、貨、車以及滾裝船的安全設備和水密門進行全面檢查,並如實記錄。
中國滾裝船按照前款規定完成檢查並確認符合相關安全要求的,船長應當在船舶開航前簽署船舶安全自檢表。第六條滾裝船舶應當加強航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時消除的,應當向滾裝船舶經營人和管理人報告。必要時,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第七條滾裝船在航行中遇到惡劣天氣和海況時,應當謹慎操縱和操作,加強檢查,加固貨物和車輛,防止貨物和車輛移位或碰撞,並及時向滾裝船經營人和管理人報告。必要時,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第八條滾裝船應當對裝貨場所和裝貨地點進行有效通風,並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確定封閉式滾裝船和特殊場所的每小時換氣次數。第九條裝載點應當使用明顯標誌標明車輛裝載位置,並合理裝載,保持裝載平衡。第十條滾裝客船應當標明載客定額和艙位。
禁止向滾裝船舶出售超過核定載客定額的客票。
禁止在滾裝船的船員生活區、裝貨場所、安全通道和其他非客艙場所載客。第十壹條滾裝船舶開航後,應當立即向駕駛員和乘客說明安全須知、應急通道和相關應急措施的位置。第十二條載運危險貨物的滾裝船舶或者載運危險貨物的車輛,還應當遵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滾裝船船員應當熟悉所在船舶的下列內容:
(壹)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體系;
(2)職責範圍內的安全操作規程;
(3)應急響應程序和應急措施。第三章滾裝船舶經營管理人第十四條滾裝船舶經營管理人應當制定滾裝船舶艉、艉、舷側水密門安全操作規程,並指定專人負責開啟和關閉滾裝船舶水密門。第十五條滾裝船舶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在船舶公共場所使用明顯標誌標明消防、救生設備設施、應急通道和相關應急措施,並提供適當的安全說明供船員和旅客閱讀。第十六條滾裝船舶經營管理者應當制定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巡視檢查制度,明確巡視檢查範圍、巡視檢查程序、安全隱患報告程序、應急處理措施和巡視檢查人員的崗位職責。第十七條滾裝船的經營管理人應當綜合考慮滾裝船裝載地的承載能力和系固能力,明確滾裝船系固的具體方案和要求,制定系固手冊。
滾裝船應按照《系固手冊》系固車輛,並滿足船檢機構認可的裝載地點的承載能力和裝載規模。第十八條滾裝客船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航區的自然環境、航行時間、氣象條件和航行特點,合理調度和使用滾裝客船。
中國客滾船應當由船舶檢驗機構核定船舶的抗風等級,並在船舶檢驗證書中載明。開航前,船舶不得在風力超過抗風等級的水域航行或航行。第十九條中國客滾船經營管理者應當對船舶進行動態監控,掌握客滾船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並配備航行數據記錄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