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管理暫行辦法的批復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的管理,規範旅遊行為,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二是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主要以團隊形式進行。團隊是指有經營權的旅行社組織的三人以上的境外旅遊團(以下簡稱團隊)。出國旅遊目的地國家和地區由國家旅遊局會同外交部、公安部提出,報國務院批準。第三條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必須有組織、有計劃、有控制地發展。國家旅遊局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入境旅遊業績,審批特許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向公安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此項業務。第四條國家旅遊局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對旅遊團組織出國旅遊實行限額管理,按照旅遊團接待入境遊客人數的壹定比例核定旅遊團組織出國旅遊人數,並統壹印制發放《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審核證》(以下簡稱審核證)。每人有壹份審計證書,壹式三份。第五條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家旅遊局批準的境外旅遊配額數量組團,為參團人員辦理報名和收費手續,並填寫審核證明。審核證明內容包括參賽人員基本信息、團隊名稱、遊覽路線、收費標準、實繳金額。第六條《審核證》由國家旅遊局或當地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後,加蓋審核章。壹份由負責審核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保存,壹份由參團人員提交公安機關核實,壹份由旅遊團保存。公安機關不得為無審核合格的《審核證》的人員辦理出國旅遊手續。第七條參團人員在報名參加旅行團社並交納全部費用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持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戶籍證明向其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填寫《中國公民出國申請表》, 將旅遊參與者的出境意見提交其工作單位,並提交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組團社出具的審核證明,以備查驗。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參遊人員提交的審核證明和費用發票進行審核,在確認旅遊團和參遊人員合法資格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出國旅遊手續,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參遊人員。經批準出境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護照和出境登記卡。第九條國家旅遊局統壹印制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名單(以下簡稱名單),並將號碼發送給旅遊團。包價旅行社應當如實填寫表格,經國家旅遊局或者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合格後,加蓋檢查印章。這份清單壹式三份。出境時,應將第壹、二聯交邊防檢查站核對,對沒有名單或實際出境人員與名單登記身份不符的,不予放行。邊防檢查站在名單表上註明實際人數並加蓋驗訖章後,留存第壹聯;第二聯由團隊暫收保管,團隊入境時交邊防檢查站核查保管。第三聯由旅行社在團隊回國後提交負責審核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團隊的旅遊活動應當在領隊的領導下進行。團隊必須通過國家開放的口岸進出中國。公安邊防機關有特殊規定的,按公安邊防機關的規定辦理。該團隊必須作為壹個整體進出該國。確需在境外組團的,組團社應當事先報經相關省級公安邊防機關批準。未經批準擅自出國的,入境時由邊防檢查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十壹條包價旅行社有責任要求境外接待機構按照團隊活動計劃安排旅遊活動,不得安排參加色情、賭博、毒品和危險活動。團隊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難和安全問題時,領隊必須及時向中國駐外使領館和境外旅遊辦事處報告,組團社必須及時向國內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二條嚴禁旅遊團成員在國外停留。對不返回的,旅行社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關於查詢、遣返等事宜,旅行社應提供協助並負責墊付費用,然後向被遣返人員索賠。第十三條旅遊參與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攜帶行李和物品。旅行社有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團隊行李驗放管理工作。第十四條以自費出國旅遊為名,騙取出境證件偷越國(邊)境,或者利用出境證件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