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常設仲裁機構是依附於特定行業的國際性或區域性、全國性、專業性仲裁機構。都有壹套負責組織管理仲裁事務的機構和人員,可以為仲裁提供各種便利。因此,大多數仲裁案件都提交常設仲裁機構審理。著名的常設仲裁機構有:icc國際仲裁院、倫敦仲裁院、蘇黎世商會仲裁院、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美國仲裁協會、斯德哥爾摩瑞典商會仲裁院、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
法律依據:《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這裏界定了三個原則:第壹,糾紛的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法人組織;第二,仲裁中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事項;第三,仲裁的範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