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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建設,保障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以下簡稱專職消防隊)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做好本單位的防火和滅火工作。必要時,應配合公安消防隊撲滅其他單位的火災。第三條專職消防隊由主任、經理和其他單位負責人領導,其日常工作由本單位的治安、保衛或者安全技術部門管理,業務上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指導。第四條專職消防隊的建立和人員配備應當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的實際需要,經費由建隊單位承擔。企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者撤銷,應當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會同企業單位主管部門同意;事業單位設立專職消防隊和人員,其編制應報編制部門批準。單位領導決定消防隊幹部的任免和調動時,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第二章隊伍建設第五條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壹)火災危險性高且遠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的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

(二)重要港口、碼頭和航空站;

(三)專用倉庫、儲油或儲氣基地;

(四)被國家列為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築;

(五)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認為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其他單位。第六條企業專職消防隊人員和消防車數量,由建設單位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商定;公共機構專職消防隊人員數量由編制部門核定。第七條單位建立兩個以上專職消防隊,人數在壹百人左右的,可以建立專職消防隊;組建5個以上200人左右的專職消防隊,組建專職消防隊。第三章防火第八條專職消防隊應當建立防火責任制,定期深入責任區進行防火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建立防火檔案。第九條專職消防隊應當在本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活動,普及消防知識,促進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實,並負責培訓義務消防隊。第十條單位改變生產、儲存物資的性質,改變原料和產品,需要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時,專職消防隊應當向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見和建議。第十壹條專職消防隊應當定期向主管領導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報告消防工作。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不采納的,可以向單位領導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舉報。第四章執勤準備第十二條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滅火和專業訓練參照公安部執行。

《公安消防隊職責條例》、《公安消防隊滅火條例》和《消防員基本訓練規定》。第十三條專職消防隊應當加強滅火戰術和技術的訓練,對本單位的重點防衛部位,必須制定滅火預案並進行實地演練,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和滅火能力。第十四條專職消防隊應當隨時做好撲救火災的準備,壹旦發生火災,應當立即滅火,及時搶救人員和物資,並向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報告。接到消防監督部門外出滅火的命令時,應當迅速出動,服從指揮。第十五條專職消防隊應當建立經常性執勤秩序,實行晝夜執勤制度,加強節假日執勤。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崗位。第十六條專職消防隊的值班人員,由值班隊長、戰鬥(班)員、駕駛員和話務員組成,值班隊長由隊長和指導員輪流擔任。每輛水罐消防車、泡沫消防車的執勤人員不得少於5人,每輛輕型消防車的執勤人員不得少於3人;特種消防車(船)值班人員應按要求配備。第五章消防員第十七條專職消防員的條件是:男性公民,熱愛消防工作,身體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十八周歲以上三十周歲以下。第十八條專職消防隊成員,應當優先從本單位職工中抽調。不足時,應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從城鎮待業人員中招收;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從農村青年中招收(戶糧關系不變)。新錄用的消防員可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五年以上的長期工、壹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輪換工,但無論采取哪種聘用形式,都應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有關規定。第十九條專職消防隊在不影響執勤準備和業務訓練的前提下,要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培養兩用人才的活動,為離隊後的工作安排創造條件。第二十條專職消防隊隊長或指導員應當是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