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解員必須樹立平等待人、公平處理各方事務的形象。消除不必要的顧慮,增強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的信心。
2.調解員也可以通過調查了解情況,邀請雙方欽佩和影響的人做工作,緩和他們的反對意見,引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第壹,社區調解。在社會生活中,人們群居。鄰國關系密切,舉足輕重。當壹個家庭有困難時,鄰居會互相幫助。所謂“遠親不如近鄰。”
因此,在發生矛盾糾紛時,可以有選擇地邀請社區工作人員協助調解,勸說雙方以團結為主,互相理解,互相讓步。因為是鄰居,所以平時都很清楚,這種調解往往能事半功倍。第二,友情調解。友誼調解是指當雙方發生糾紛時,調解人可以根據情況要求壹方或雙方朋友進行說服、引導、說服、教育,使之成為糾紛雙方的友誼。第三,聯合調解。民事糾紛復雜,涉及人數多,範圍廣。通常很難靠壹個部門來調解,效果很差。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邀請相關部門的員工單獨工作,這樣可以達到很好的效果。
3.申請調解或外出調解的調解員,對當事人同樣熱情、親近、關心。在關心和提問的基礎上,對他們的遭遇表示關心,並表示會幫助他們公平合理地解決問題,以轉移雙方對“對抗”的註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