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防汛儲備物資具體管理制度,監督代儲單位落實;
2.定期檢查各代儲點防洪儲備物資的存放和維護情況;
3 .負責及時向有關單位提交防汛儲備物資的儲存、調運和更新計劃;
4.負責防汛儲備物資的調用管理;
5 .負責組織防汛儲備物資的供應;
6.負責解決用戶調用的防洪儲備物資。第十條中央防汛儲備物資代儲單位的管理職責是:
1.做好防汛儲備物資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國家防汛抗旱辦公室報送防汛物資儲備管理情況。
2.每年汛期前,根據國家防汛抗旱辦公室的要求,隨時發放委托儲備的防汛物資;
3.每年汛期結束後,如果動用防汛儲備物資,受委托儲備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盤點,並將防汛物資的使用和庫存情況報國家防汛抗旱辦公室。第十壹條中央防汛儲備物資屬於國家專項儲備物資,必須“專款專用”。未經國家防汛抗旱辦公室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第十二條中央防汛儲備物資堅持以下原則:
1.“先近後遠”,即先調用距離防汛搶險地點最近的防汛儲備物資,不足時再調用距離搶險地點較近的防汛儲備物資;
2.“滿足急用”,當有多個申請調運防汛儲備物資時,如果不能同時滿足,則先滿足急需單位;
3.“先優先,後優先”,當有多個調用防汛儲備物資的申請時,如果不能同時滿足,則應首先滿足重點防汛區域和重大防汛工程的應急搶險。第十三條中央防汛儲備物資,由流域機構或省級防汛指揮部向州防汛抗旱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州防汛抗旱辦公室批準後,向承儲單位訂購調撥。如果情況緊急,也可以先電話聯系審批,再辦理手續。防汛儲備物資調運申請的內容包括用途、所需物資名稱、數量、調運地點、時間要求等。第十四條中央防汛物資代儲單位接到調撥訂單後,必須立即組織調運,並及時向國家防汛抗旱辦公室反饋調撥情況。第十五條中央防汛儲備物資通過鐵路、公路或航空運輸。具體由委托保管單位根據當時情況確定。如果聯系運輸有困難,可以電告國家防汛抗旱辦公室,要求有關部門給予支援。第十六條申請中央防汛儲備物資的單位應當做好防汛物資的接收工作。防汛搶險結束後,未使用或可回收的中央級防汛儲備物資由申請人自行處理,中央不再回收儲存。第十七條中央防汛儲備物資的價格(按運輸時的市場價格計算)和發生的運輸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應及時與國家防汛抗旱辦公室結算。逾期未結清的,收取1-5%的滯納金。
價格結算延遲由國家防汛抗旱辦公室負責,財政部不再追加防汛物資儲備資金。第十八條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資金由中央財政根據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核定的防汛物資儲備定額、各類物資的市場價格以及將物資運至代儲單位所需費用核定,從特大防汛資金中安排支出。防汛儲備物資的補充由回收的調用物資資助;由於物資價格上漲,當回收的物資價格不足以補充時,不足部分從特大防汛經費中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