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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儲備糧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儲備糧管理,充分發揮儲備糧在政府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為調節本市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本市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而儲備的糧食和食用油。第三條從事儲備糧管理和監督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儲備糧管理應當建立在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的基礎上,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好、調好、用好儲備糧,節約成本和費用。第五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儲備糧的管理,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市級儲備糧管理機構受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儲備糧的日常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儲備糧貸款利息、管理費等財政補貼,並確保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儲備糧的財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長安區、臨潼區、閻良區、高陵區、鄠邑區和市屬各縣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儲備糧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儲備糧所需貸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對在儲備糧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儲備糧計劃第八條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計劃,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儲備糧的購銷計劃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陜西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營業部)後制定。購銷計劃由市儲備糧管理機構實施。第十條儲備糧應當根據儲存年限和庫存質量定期輪換。

儲備糧輪換計劃由市儲備糧管理機構於每年第四季度制定,經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和省農業發展銀行營業部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壹條市儲備糧管理機構應當在計劃執行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儲備糧購銷和年度輪換計劃執行情況,並抄送市財政部門和省農業發展銀行營業部門。第三章儲備糧的儲存第十二條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倉庫容量達到規定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糧食進出口方式、糧食品種和糧食儲存周期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儲備糧質量等級的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內溫度、濕度和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儲存、檢驗、防治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第十三條市儲備糧管理機構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並將承儲企業的相關信息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第十四條建立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損失和損耗。第十五條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儲備糧實行專儲、專人保管、專賬記錄;

(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和輪換任務;

(四)定期檢查儲備糧的質量、儲存質量和儲存狀況,建立健全儲備糧質量檔案;

(五)建立健全儲備糧防蟲、防黴、防火、防洪、防盜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第十六條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動用儲備糧的;

(二)虛報、瞞報儲備糧數量的;

(三)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儲備糧;

(四)擅自改變儲備糧品種、變更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五)因管理不善,儲備糧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六)在糧食儲存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品或者超量使用化學品的;

(七)以儲備糧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八)采取低價收購高價備案、高價出售低價備案、以新糧置換舊糧、虛增倉儲成本等手段獲取差價,騙取糧食儲備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等財政補貼。第十七條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和輪換應當通過規範的糧食批發市場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公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