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關於礦山安全保障的規定;
第十八條礦山企業必須對下列危及安全的隱患采取防範措施:
(壹)頂板冒落、剝落、邊坡滑動和地表塌陷;
(2)瓦斯爆炸和煤塵爆炸;
(3)沖擊地壓、瓦斯突出和井噴;
(4)地面和地下的火災和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造成的危害;
(7)其他危害。
第十九條礦山企業應當對使用機電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閉坑礦山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預防措施。
擴展數據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十壹五”規劃的建議指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嚴格安全執法,加強安全生產設施建設。
抓好煤礦等高危行業安全生產,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提案還指出:“我們必須加快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中國的土地、淡水、能源、礦產資源和環境條件嚴重制約了經濟發展。
要把節約資源作為基本國策,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堅持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
百度百科-安全生產政策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