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飲酒是現代社會的現象之壹,非法飲酒的壞處比好處更明顯。成年人要有正確的思想認識,對喝酒采取正確的態度和行動。
非法飲酒本身有很多負面影響,首先是對身體,會影響日常工作和生活。其次,非法飲酒也可能被視為不道德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在工作場所頻繁飲酒會影響工作效率、工作質量,甚至丟掉工作。
正確的思想態度是糾正非法飲酒問題的關鍵。任何時候都要堅決拒絕喝酒,做到。只有保持正確的態度,才能避免走上自我毀滅的道路。
行動上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不要隨意違規飲酒,更不要酒後駕車。同時要避免在公司、家庭、社交場合過度飲酒,不要把自己的酒癮帶給別人。如果要社交,可以適時提出自己的問題,表明心意,表明酒量的極限。
在非法飲酒的問題上,要把握好輕重緩急。壹旦發現自己或身邊的人大量飲酒,要及時采取幹預措施,按照相關制度和法律組織他戒酒。也可以尋求他人的幫助和支持,從而擺脫酒精依賴,回歸社會生活。
解讀《公安部關於嚴禁違規宴請飲酒的規定》
第壹項“禁止在工作日、值班、執行安保任務、出差、學習培訓等工作時間飲酒”中的“工作日”是指除周六、周日和法定節假日外的周壹至周五。“其他工作時間”包括但不限於特勤、鐵路、緝私、民航、移民等系統對工作時間的定義。
第二項“禁止領導幹部與單位之間相互宴請”中的“領導幹部之間”,是指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相當於調研員四級以上職級的幹部,包括上級不準宴請下級。“單位之間”是指公安部直屬單位、軍管單位及其內設機構,以及與國外的單位。
第三項“嚴禁接受下屬或當地公安機關的宴請”中的“下屬”是指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既包括與該幹部有領導關系(同事關系)的人,也包括該幹部領導或指導下的下屬單位的工作人員(領導與指導關系)。
第四項“不準宴請管理和服務對象”中的“管理和服務對象”,是指公安機關及其所屬單位行使職權或者影響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與其日常經營或者有業務往來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項“不得出入私人會所或參與桌餐”中的“私人會所”是指高檔餐廳、休閑、健身、美容、娛樂、住宿、接待等具有會員制或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
“壹桌飯”是指宴席地點避開餐廳、私人會所等傳統場所,隱藏在居民住宅等非日常生活用房但專門用於宴席的其他場所的更為隱蔽的非法宴席形式。同時,宴會規模較小,現場只有壹張餐桌,變相接近“家宴”,但其本質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會。
第六項“嚴禁在任何時間、任何場合飲酒”是指在任何場景下,不得飲酒過量,以致可能因酒精引起事端,影響正常執行公務,或尋釁滋事,毆打、侮辱他人,強行取物,損壞、侵占公私財物,擾亂公共秩序,甚至造成醉酒駕駛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