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吳某華為例。該店鋪在未經華為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華為logo作為店鋪招牌、店鋪裝修、收銀裝修,攀附華為在通信行業的知名度,並向消費者表明涉案店鋪由華為經營或授權,侵犯了華為的註冊商標。後提起訴訟,法院認定吳某華銷售的商品上使用標識,其店鋪的招牌、燈箱、產品展示櫃、燈箱上使用標識,侵犯了華為公司註冊。吳某華在其銷售的商品外包裝上使用華為公司名稱,並在其店鋪內設置“華為直營店”、“萬達華為直營店維修中心”、“華為官方直營店”廣告牌,構成不正當競爭。故法院判決吳某華停止侵犯華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損失5.5萬元。
法官說,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本案中,華為分別註冊了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吳某華不僅在其銷售的商品上使用了華為公司的註冊商標標識,而且在其實體店的店鋪招牌、室內裝飾、收銀裝飾上使用了華為公司的註冊商標標識,分別侵犯了華為公司在商品和服務上註冊的商標專用權,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吳某華在其銷售的產品上標註華為公司名稱,並在其門店設置“華為直營店”、“萬達華為直營店維修中心”、“華為官方直營店”廣告牌,屬於利用華為知名度,構成不正當競爭,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由此可見,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涉及多個方面,本案對少數投機經營主體利用他人註冊商標的知名度搭便車起到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