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幹部職工60周歲以上,女幹部55周歲以上,女職工50周歲以上,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勞動者,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滿10年的。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作10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致殘,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實施),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