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親戚、朋友、鄰居、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的糾紛;
(二)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由被侵權人的在先過錯造成的;
(三)其他更容易化解矛盾的調解方式。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八條可以調解處理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因民事糾紛引起,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親戚、朋友、鄰居、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的糾紛;
(二)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由被侵權人的在先過錯造成的;
(三)其他更容易化解矛盾的調解方式。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或者物品損失,或者雙方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賠償無爭議,符合公安調解條件,雙方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可以當場調解並制作調解協議。現場錄音錄像明確記錄當事人基本信息、主要違法事實和協議內容的,不制作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