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上,兩者沒有區別,但法律上,有本質區別。婚外出軌只受到道德譴責,雙方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婚內出軌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新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無過錯方原則判決。
導致同居男女雙方都不具備配偶身份,分手時法律很難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在財產分割和互助方面,很容易產生糾紛,卻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因為同居是違法的,不受法律保護。
婚內出軌屬於錯誤的壹方,會承擔法律責任。
1.《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1項規定,配偶壹方與他人同居的,另壹方可以此為由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配偶壹方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案件,應當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