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黨內監督條例* * *》第三十壹條收到對幹部普遍違紀問題的反映時,及時找個人核實、談話提醒、函詢,讓幹部把問題說清楚。對被反映人的談話,可以與其所在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共同進行;被調查人對詢問作出的說明,應當由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報上級紀委。談話記錄和對詢問的答復應認真核實並存檔備查。沒有發現問題的,要予以解決和澄清,對不如實說明情況的,要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