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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行業生存狀況調查報告(三)

三、行業生存與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

根據4600家企業的調查情況匯總,當前行業生存與發展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主要突出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社會評價方面

1.行業社會地位不高。社會普遍認為物業服務屬於簡單的勞務服務,勞動強度大、行業技術含量低、從業人員待遇差。在調查中,反映行業社會地位不高的企業就有3521家,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76.54%.

2.行業偏見普遍存在。社會上有壹部分群眾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關系看作是“雇傭關系”或“主仆”關系,動不動就故意找茬、小題大做,甚至不擇手段惡意貶低行業。反映人們對行業存在壹定偏見的企業有2819家,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61.28%.社會上還有部分群體對物業管理行業缺乏信任感。認為行業公信力不強的企業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25.02%.

3.輿論導向存在偏差。這些年來,各種輿論媒體對物業管理行業的正面報道很少,少數媒體片面追求眼球效應,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不問青紅皂白,肆意誤導群眾,給行業造成很大負面影響。認為社會輿論導向有偏差的企業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42.78%.

4.物業服務消費觀念不強。人們對物業管理行業提供管理服務的社會性、公***性、有償性認識不足,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活動不積極支持、不主動配合。認為行業生存與發展環境不寬松的企業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38.39%.認為人們對物業服務常任意壓價的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29.37%.

(二)政府監督方面

1.地方立法跟不上,相關政策不配套。壹些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物業管理不重視,對行業發展不關心。《物業管理條例》以及企業資質、維修資金、服務收費等管理辦法,國務院和中央部委都已制定公布多年,但許多地方至今尚未制定具體實施的配套細則、辦法。認為地方立法跟不上的企業有2582家,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56.13%;認為相關政策不配套的企業有3341家,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72.63%.

2.政府協調和執法不力,與相關專業部門關系不順。這次調查中,認為政府協調工作不及時不到位的企業占被調查企業的52.17%,認為政府缺位和執法不力的占被調查企業的46.46%.還有相當壹部分企業認為與當地各專業部門關系不順,其中與供水方面不順的占19.52%,供電方面不順的占17.24%,也有少數企業反映與供氣、供暖部門關系不順。壹些部門把物業服務企業當作原來的“房管所”、“基建隊”,行政上指手畫腳、橫加指責,經費上亂攤派、亂贊助。認為對企業幹預過多的企業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46.02%.

3.物價部門幹預過度,政府定價(指導價)適用過寬。國家發改委、原建設部對物業服務收費定價的範圍、對象、方法、標準都有明確規定。但各地方執行時卻是五花八門。物價部門嚴把物業收費審批關,任意擴大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範圍。有的地方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費0.20元/平方米/月,壹定10年不變。有的地方高檔別墅物業服務費0.30-0.50元/平方米/月,企業怨聲載道。反映政府對物業服務收費控制過死的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36.43%,反映任意擴大政府定價範圍的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8.59%.

4.現行稅賦政策不合理,企業經濟負擔太大。相當壹部分企業反映各地政府對物業管理行業缺乏扶持和稅收優惠政策,加上《勞動合同法》的執行,社會最低工資標準的提高,使企業的負擔明顯加重。反映這類問題的企業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35.39%.

(三)開發單位建設方面

1.建管不分掩蓋和轉嫁前期矛盾,給物業服務帶來隱患和糾紛。這次調查中認為開發單位利用建管不分掩蓋前期遺留問題的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52.50%,認為利用建管不分轉嫁新建項目矛盾的占41.96%,認為利用建管不分壓低物業項目交接成本的占18.78%.反映新建項目房屋質量問題突出的占51.85%.

2.利用物業服務促進房屋銷售,拖欠空置房物業服務費。可以說,開發單位並不都是真正重視物業服務的,而是利用物業服務為開發項目搞包裝,打品牌,目的是促進房屋銷售,為開發單位的自身利益服務,並且常常拖欠空置房物業服務費。反映開發單位不重視、不支持物業服務的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41.28%,反映開發單位把物業服務當作房屋促銷手段的占21.57%,反映開發商拖欠空置房物業服務費的占33.35%.

3.住宅項目配套設施不全、不到位,增加了物業服務的難度。壹些住宅項目,開發單位片面追求投資效益,盡量壓縮配套設施項目,即使規劃配套項目,也常常拖延實施,先住宅後配套,給入住後的業主造成多方面的不便利,無形中也給物業管理造成很多無法回避的矛盾和問題。在這次調查中,反映住宅項目配套設施不全的,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52.35%,反映住宅項目交通不方便的占10.22%,反映住宅項目不按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占28.50%.

(四)業主和業主團體方面

1.公***意識不強,守約觀念淡薄。壹些業主片面強調個人維權,把物業服務企業當成對立面,不遵守規定,不服從管理,甚至故意刁難物業服務人員。從調查反映的數據來看,認為部分業主只講權利、不講義務的企業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62.04%,認為業主公***意識普遍較差的占57.15%,認為業主參與物業管理的意識不強的占49.09%,反映個別業主不能自覺遵守管理規定的占37.51%.

2.配合支持不夠,欠費現象嚴重。從調查情況來看,反映業主不配合、不支持物業管理的企業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45.63%,反映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問題突出的企業占57.22%,反映業主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維修資金的企業占14.20%.

3.業主大會制度落實不力,運作程序可操作性不強。《條例》設立的業主大會制度,《業主大會規程》規定了業主大會的運作程序,各地在具體執行中感到可操作性不強。雖然《條例》已經頒布多年,但真正落實業主大會制度的地區和範圍卻很有限。被調查企業反映業主大會制度建立難和成立業主大會後又難運作的分別占了企業總數的13.17%和19.28%.

4.業主委員會運作不規範,矛盾問題呈上升趨勢。調查資料反映,業主委員會的問題,壹方面是業主委員會成立難,另壹方面壹些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區域矛盾問題更加突出。其中反映業主委員會運作不規範的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19.28%,反映業主委員會超範圍活動影響社區穩定的占5.89%,反映業主委員會有特權化傾向的占13.50%,反映業主委員會成為物業服務企業對立面的占11.30%.

(五)物業服務企業方面

1.企業經濟效益較低,行業發展後勁不足。反映企業連年虧損的有1446家企業,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31.43%,反映企業效益低、發展慢的占57.76%,反映企業發展後勁不足的占27.80%.分析企業效益差的主要原因,認為是物業服務費標準過低的占59.28%,認為是物業服務收費率低的占48.80%.

2.人員素質較低,專業人才缺乏。被調查企業中反映最集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從業人員待遇低、人才難尋難留、人員流動性大。反映同類問題的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77.93%,認為企業缺乏管理和技術人才的占46.98%,認為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能適應物業管理發展要求的占49.65%,認為從業人員服務意識差的占10.35%.

3.服務市場不成熟、行業競爭不規範。由於社會、政府、開發單位、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等多方面的原因,物業服務市場目前還尚未達到“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和健康有序的良好狀態。被調查企業認為企業信用意識差的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3.04%,同行之間相互壓價競爭的占7.00%,不擇手段惡性競爭的占5.78%.

以上各種矛盾和問題的存在,都不同程度影響和制約著行業的發展。

四、關於本調查報告的說明

鑒於本次調查系中國物業管理協會自成立以來首次進行的全國範圍內的調查活動,受地域的差異、經驗的缺乏、人員的不足、企業的參與、地方的配合等諸多方面的制約因素,給本次調查工作帶來了壹定的困難,也對調查結果的全面、精確有所影響。由於本次調查工作是在2007年組織進行的,相關數據的采集基本截至2006年底。隨著《物權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物業服務企業的收入構成以及用工成本均發生較大的變化,物業管理的其他環境也在改變,這是我們研讀本調查報告時應當註意到的問題。在初步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中物協將組織研究人員進壹步整理分析、分類評估,在摸清行業底數的基礎上,針對影響行業發展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形成專題報告和政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