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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母:我伺候妳爸這麽多年,遺產我也有份,這件事妳怎麽看?

霍大爺有個獨生子。那個年代的人,獨生子女相對還是偏少,家裏就這麽壹個寶貝兒子,疼愛有加。

兒子聰明、獨立、有主見,從小眼裏就有活,學習成績還好。在父母眼裏,兒子今後絕對是能“成大事”的孩子。

兒子不負父母期望。似乎沒費什麽勁就考上重點大學,畢業之後找到壹份相當不錯的工作。

兒子年過三十才結婚。父母催促過好多次,霍大爺想著早點抱孫子,兒子的想法卻是要靠著自己努力,打點家底之後再考慮個人問題。按照兒子的話說:

“爸媽,妳們把我從小養到大,參加工作了,再也不能吃妳們花妳們的,我自己掙錢,孝敬妳們,養活我自己。我找媳婦,必須也要找個孝順的。”

為這個事,霍大爺跟兒子發過好幾次脾氣,有時候話說急了兒子也不讓著,父子倆沒少拌嘴。

兒子說到做到。工作之後沒幾年,升職很快,收入也越來越高。後來談了個女朋友,倆人很合得來,這才結婚,也算是了了霍大爺壹樁心事。

兒媳婦很懂得孝順,天天哄得霍大爺老兩口高高興興。霍大爺時不時在老同事面前有意無意顯擺:

“都說婆媳難處,我們家那口子,跟兒媳婦,比親閨女還親。我兒子,不錯,有出息,有出息。”

兒子在錢上很少計較。逢年過節都會包個大紅包給父母。夫妻倆之間搭配合,給父母的事兒,都交給媳婦;給嶽父母的,都是兒子來。倆人的想法很清楚:在對方家長面前多表現,不就是讓老人們都安心、舒心麽?

所以說,壹個家庭成不成功,看的不是有多少錢,而是有多深的感情。

2打算“續弦”,與兒子起沖突

家人,總會有進進出出。

霍大爺七十來歲了,打算再找個老伴兒。那個時候,原配走了剛剛三年左右的時間。

霍大爺跟兒子談起這個想法的時候,兒子從情感上不太接受:

“爸,我媽剛走兩、三年的時間,妳就想著再婚,對得住我媽麽?而且都這麽大歲數了,妳說找個人過來幹什麽?安安生生地得了。

爸,妳是擔心身邊沒人伺候?妳說,我這兒子當的怎麽樣?我媽還在的時候,哪天不是我三天兩頭的往家跑?我媽不在了,妳還擔心我不管妳?”

兒子說話雖然有點沖,但對父母是真正發自內心的孝順。雖然說父親再婚這件事,當兒子的無權幹涉,但是與母親的感情擺在那裏,從心理上,比較抵觸。

壹開始霍大爺還耐著性子跟兒子商量:

“我找個老伴兒過來,還能伺候伺候我,不是也減少妳們的麻煩麽?”

不說還好,兒子壹聽這話更加不高興:

“爸,妳要真這麽想,我更反對。

妳找個老伴兒,就是為來伺候妳麽?妳讓人家怎麽想?我就問問,如果人家找妳是為了要妳過去伺候,妳樂意不?”

說了幾次無果,霍大爺也急了:

“我好言好語跟妳商量,看妳這壹套套的。我願不願意我說了算,少給我講這些沒用的!”

霍大爺沒搭理兒子的意見,找了壹個“年輕”的後老伴兒,比他小六歲。

事兒已定,兒子也沒再說什麽,只能繼續做自己該做的事情——隔三差五地回去看看父親和阿姨,為老人處理壹些家中的瑣事,逢年過節依然為老人包個紅包……

剛開始的時候,在兒子看來,父親與繼母的關系不錯,繼母對自己至少從態度上表現的也還算比較親。

回過頭來想想,也是,人,甭管什麽歲數,都有精神上的需求。當初自己的反對,說出於對母親的感情,心理上不接受父親再婚;換位思考壹下,或許有些自私——只是從自己的角度,而沒有考慮父親對於精神上的渴望。

但是不管怎麽樣,父親再婚這件事,在兒子心裏始終有那麽壹點疙瘩。

3父親說話不算數

轉眼間,父親再婚過去兩年多時間。

壹天晚上下班,兒子買了壹些新鮮蔬菜,給父親送過去。壹開房門,客廳黑著燈。兒子下意識喊了壹聲“爸”,父親回了壹聲就在耳邊,嚇了兒子壹跳:

“爸,妳在啊?天都黑了怎麽不開燈?”

兒子把燈打開,父親就在旁邊的沙發上坐著。兒子看了壹眼餐桌,空著。緊張地問了壹句:

“怎麽了吧?哪兒不舒服麽?都這麽晚了怎麽不做飯?”

話音剛落,阿姨從屋裏出來了:

“我伺候不起妳爸!”

很明顯,倆人吵架了。看樣子,身體應該沒什麽事兒。兒子稍微寬了寬心,問道:

“怎麽了?”

誰也沒說話,過了壹會兒,還是繼母先開口了:

“妳好好問問妳爸!”

說完扭頭進了屋,鎖上了房門。

霍大爺看了看兒子,說了壹句:

“沒事,鬧了點別扭,沒大事。妳要沒什麽事兒回去吧。”

這種情況,兒子想著怎麽能回去?摸進廚房,簡單做了點飯菜,喊阿姨吃飯,阿姨沒理會。父子倆相對無語,簡單吃了點,兒子回去了。

隨後幾天兒子心裏壹直惦記著。阿姨的話裏有話,肯定不是因為簡單的生活瑣事吵架。跟父親打過好幾次電話問情況,那邊壹直支支吾吾。後來被逼急了才跟兒子說了實話:

“當時找妳阿姨的時候,她提出條件說要把名字加到房子上,怕萬壹我先走了沒有保障。我當時琢磨了壹下,答應了。”

兒子壹聽,明白了,問了壹句:

“妳當時心裏真是這麽想的?”

霍大爺頓了頓,冒出兩個字:

“不是。”

兒子急了。

“爸,妳看妳這事兒辦的!

這事妳怎麽能隨便答應?妳當初怎麽想的?房子又不是妳壹個人的,是妳和我媽兩個人的!跟她有什麽關系?

退壹萬步講,妳既然答應了,又不做。不是在騙人麽?”

霍大爺聽到兒子帶著質問、埋怨口氣的話,脾氣又上來了:

“妳阿姨過來之後,吃喝拉撒都花的是我的錢,有哪點對不起她了?非得揪著房子說事,不就是惦記上我這點財產了麽?這麽折騰,離!”

對於父親的做法,壹開始兒子就不樂意。既然父親堅持,隨了老人願就算了。誰知父親還鬧這麽壹出出來。折騰這些事兒幹什麽?

從比較客觀的角度上看,父親的動機也好不到哪去。當然,阿姨當時提出來的這個條件,在兒子看來,也沒什麽好心。

4財產,我同意分給妳

這個事情,兒子很難處理。

鼓動父親離婚?似乎有點挑撥離間;讓父親把房子加上阿姨名字?更不可接受。無奈的選擇,只能是他們日子愛怎麽過怎麽過,當兒子的,盡到該盡的義務罷了。

從那以後,每次兒子回去的時候,總感覺特別別扭。

幾年之後,霍大爺過世了。

處理完後事,阿姨主動找到兒子,說起遺產分割的事情。

“妳爸應該跟妳說過,要在房子上加我名字。拖了這麽多年,臨走了也沒兌現。我沒別的意思,就想著有個依靠。妳爸留下來的財產,我應該是有份的,而且這個房子我也想住著,妳看怎麽過分法。”

關於父親、或者說父母遺產的事情,在父親再婚之後兒子考慮過。阿姨提得這麽直接,兒子也沒有必要遮掩:

“房子是我爸媽的。裏面有我媽的壹份,我媽走之後,我有1/4,我爸有3/4。

現在我爸走了,按照法律,應該是我和妳分我爸3/4那部分,妳有3/8,我有5/8。”

阿姨不同意。

“妳爸當初答應過房本上加我名字的。這個房子就相當於我和妳爸壹人壹半。現在妳爸走了,要分也只能分他那壹半,有壹半是我的。

妳這麽說,讓阿姨很寒心。白伺候妳爸這麽長時間……”

聽完這些話,兒子打心眼裏對眼前這個阿姨厭惡。

“不客氣地說,妳不用說那麽可憐,妳沒安什麽好心,我爸也有點動機不純。所以這才是我剛才提出來,誰也別說什麽,按照法律規定的來。

妳想住,可以給妳住,畢竟這些年來妳還照顧我爸了。妳不想住,妳那些份額值多少錢我給妳,房子過戶給我。

兩個方案,妳自己選。”

阿姨憤怒了:

“妳們壹家子都沒安好心!”

兒子沒解釋什麽,只是平平回了壹句:

“我承認我爸的想法做法有問題。話說回來,妳也沒什麽好心。怎麽選,妳決定。”

5結語

按照法律來講,兒子不應該幹涉父親的再婚問題。

但是,不得不說,作為子女,對父母晚年再婚提出自己的意見、想法甚至顧慮,是必然的,不管出於什麽考慮。

先說說霍大爺。按照霍大爺再婚的理由,確實難以讓兒子接受。壹個是對於母親那份感情,另外壹個很重要的原因,兒子是有原則的,父親找個後老伴兒的動機之壹是想找個人伺候,找了個年輕六歲的。所以,兒子認為,父親的動機不純。

再說說阿姨。當時與霍大爺再婚的時候提出的條件是把名字加到房產證上。說是希望生活有保障,妳能說她沒有想分財產的想法麽?更關鍵的問題是,霍大爺居然還答應了,卻沒有兌現。所以,阿姨感覺被騙了——誰是因,誰是果,誰能說清楚呢?

所以結論是:雙方都沒安好心。

作為兒子,無奈之下,只能選擇尊重法律。

這是晚年再婚家庭中很可能會面臨的問題。霍大爺的財產屬於其婚前財產,與再婚配偶無關。但是,壹旦過世、發生繼承,對方具有合法的法定繼承權,就可以有權利來分割。

現實中,估計多數兒女都不太願意接受這樣的結果——畢竟,財產是自己爸媽掙來的,自己又對父母很孝順,未了被壹個沒有什麽太多感情、對家庭財產沒什麽貢獻的人來分走,應該都不會那麽樂意。

我國法律規定了:子女不得幹涉父母離婚、再婚的決定;婚姻自由。從這個角度,似乎晚年再婚的事兒與子女無關。但是要註意,晚年再婚,不是兩個人的事兒,是父母、子女、繼父母三類家庭之間的關系問題,割裂任何壹方出去,都是不合情理的。

通過這個事情,有幾個點與大家分享壹下:

1.晚年再婚的目的,非常重要。

希望每壹位老年人都能夠晚年生活幸福——子女孝順,夫妻關愛。但是,壹定要搞清楚再婚的目的是什麽。如霍大爺,動機就是找人來伺候,能指望對方啥也不圖來白幹活麽?如阿姨,把分房產作為再婚的條件,能指望霍大爺、包括霍大爺的兒子心甘情願相信是“純潔”的夕陽愛情麽?

所以,目的不同,結果是否盡如人意,不要怪罪別人,全是自己種下的因。

2.晚年再婚,要考慮到再婚配偶和子女的利益。

單純把財產全給子女而不考慮對方,或者把財產給到對方而不考慮子女,都是不對的。

晚年再婚家庭,要同時兼顧兩個“負責”——對再婚老伴兒負責,對自己的子女負責。

再婚老伴兒,是陪著自己走完最後壹程的人,不能“用完就甩了”。不要給自己的子女,註意,指的是孝順子女,留下太多麻煩。

從財產角度,在動機純粹的前提下,實現雙方利益兼顧——

用遺囑來解決財產分配問題。可以選擇把財產留給孩子,但是要求孩子對繼父母盡到贍養義務,或者保留繼父母在房產中的居住權——訂立壹份合法有效的、附條件遺囑;也可以選擇把不動產留給孩子,把壹部分流動資產(例如現金)給到後老伴——不動產的繼承相對會比較麻煩,而且產生爭議的可能性更大。

不要寄希望於法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