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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審判如何改革?

如果已明確評估為“死亡婚姻”,當事人雙方或壹方已經處於極度痛苦中,決不能因為迫於社會或壹方當事人的壓力而判決不予離婚,畢竟法律是保障公民基本權益的最後壹道屏障。

“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就是要明確家事審判的職能不僅具有裁判職能,還應當具有對婚姻的救治職能。人民法院不僅是死亡婚姻的解救場所,更是治療生病婚姻的醫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杜萬華日前說。

作為壹名基層法官,我比較關註家事審判改革。誠如杜萬華所言,家事無小事,家事即國事,家事案件和我們每個人的生活都休戚相關。家庭是社會組織的最小細胞,家事審判不僅追求的是個案公正,更是夯實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石。

數據顯示,自2003年以來,我國離婚率連續14年遞增,僅2016年就有近500萬對夫妻離婚,算上離婚牽涉的家庭成員,壹年涉及的人數可達數千萬。隨著壹段婚姻的破裂,未成年子女成長環境、老年人贍養等各種社會問題都將凸顯出來。有鑒於此,以挽救危機婚姻為主要目標的家事審判改革應運而生。

離婚有兩種途徑,或是協議離婚,多是到民政局辦理;或是訴訟離婚,就是要到法院打官司。通常情況下,采用訴訟方式的,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要大於采用協議方式的。從這個意義上講,起訴到法院離婚的,即便不是“死亡婚姻”,也算是“病危婚姻”了。

但是,家事案件畢竟有著與普通民事案件不同的特性,表現為有著較強的倫理性、情感性,這是冰冷的證據、機械的法條所無法完全解決的。相比較其他普通民事案件,在審判手段上,調解優於判決;在審判目標上,社會效果優於法律效果。法官如果單純依據證據和法條徑行判決,工作量雖較小,但案結事未了,家庭、社會出現的裂痕並未得到真正的修復。

讓司法有溫度,法官有溫情,充分發揮法院的教育、疏導功能,成為此次家事審判改革的重要內涵。在“拯救危機婚姻”的宗旨下,各級法院不再“只分財產不管感情”。

比如,審理中不盲目追求結案率,給當事人雙方留置壹段“冷靜期”。之前有媒體報道,壹位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很多當事人壹時氣頭上跑來離婚,為挽救這些婚姻,常常借故電腦、網絡出現故障,為當事人留下了冷靜思考的時間,壹時被傳為佳話。

再如,以法院人員分類管理為契機,組建家事審判法庭,由有著豐富人生閱歷的法官組成,同時引入懂心理學的司法輔助人員介入;建立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由法院牽頭,聯合多部門協調解決;有的地方還創造性的開展工作,如四川宜賓縣法院率先運用“離婚考卷”,通過試題讓雙方和法官客觀地對婚姻做壹個評估,從而為各方最終正確處理提供參考。這些措施都取得積極的效果。

筆者所在的縣,地處西南邊陲,受人口流動頻繁等因素影響,多年來離婚率位居全省第壹,離婚案件也壹直占法院民事案件的近壹半。在確定為試點法院後,全縣逐步建立了52個“無訴社區”,通過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法院指導、社區參與,匯集社會各類資源***同化解家事矛盾。不僅做到對危機婚姻早治療、治療好,更做到早發現、早預防。

有必要強調的是,家事審判改革並未違背婚姻自由這壹基本原則。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如果已明確評估為“死亡婚姻”,當事人雙方或壹方已經處於極度痛苦中,決不能因為迫於社會或壹方當事人的壓力而判決不予離婚,畢竟法律是保障公民基本權益的最後壹道屏障。當然,即便要判決離婚,也要註意合適的方式和時機,以將各種負面效應降到最低。

確實,家事審判有必要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