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死刑犯從被公安機關抓捕刑拘到檢察院批捕下起訴,然後到法院判決直至執行,與監獄扯不上壹點關系。
關押在看守所裏安全嗎
可以這麽說,死刑犯關在看守所裏,安全是有保證的。重刑犯都是看守所的重點任務,會安排足夠的人力多層次看押,並且還會安排壹些輕刑犯負責監督,這些工作,保證了死刑犯不可能傷害到別人,別人也不可能傷害到他,另外看守所是24小時全天候多方位視頻監控的,豪放了沒有任何死角,有任何風吹草動都會第壹時間發現。死刑犯逃跑的問題,以前是發生過,現在看押場所硬件建設都非常先進了,可以說死刑犯逃跑的可能性非常小。
首先看守所的主要職責就是確保犯罪嫌疑人接受法律的制裁。若被羈押的人員在看守所出了安全事故,看守所的管教和領導是要被嚴肅追責的。
第二是看守所對羈押人員和監室的檢查是非常的嚴格。看守所每天早上都要檢查監室的安全,主要搜查羈押人員身上是否有違禁品。
第三是活動空間小,不用勞動。羈押人員的活動空間受限,每天只在十幾個平方的監室內活動,並且每個監室都有監控。羈押人員不用勞動,每天就在監室裏轉圈圈,他們全體24小時的壹舉壹動都在管教監控之下。
第四是看守所不允許羈押人員和外界有聯系。除了辦案人員、律師,羈押人員是沒有機會接觸外界人員的。
第五是管教會安排監室其他羈押人員重點盯守死刑犯,防止死刑犯自殺。
為什麽死刑犯壹般不羈押在監獄裏
壹、為了案件審理的方便。死刑案件壹審都是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審由省高院審理,二審判決或裁定作出後,還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案件從偵查階段,要走許多程序。為了審理的方便,死刑犯的羈押點壹般不會變動。
二、為了安全。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的被告人,如果在不同的審理環節頻繁變動羈押地,是很容易出問題的。
三、監獄只接受判決已經生效需要繼續羈押的犯人,其中包括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犯人。即將執行死刑的犯人不在監獄的接受範圍。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監獄裏也會羈押即將執行死刑的犯人。這主要是兩種人:壹是正在監獄服刑的犯人又犯了應該判處死刑的罪行,二是被判處死緩的犯人在死緩考驗期間確無悔改表現,又犯了新罪,應該判處死刑。
這兩種人的犯罪都是在監獄裏發生的,應該由監獄組織偵查,如果再移送給地方公安機關,顯然沒有必要。所以,《監獄法》第六十條規定:“?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人民檢察院。”?
死刑未決犯都是關押在看守所裏。另外這樣做除了法律上的規定,也方便司法機關的工作。死刑犯從拘留、逮捕到壹審、二審、死刑復核、執行,程序復雜,公檢法各部門要經常提審犯人,這樣的話,關押在看守所,提審比較方便。
反觀監獄犯人,每天都要由監舍出工到廠區工作,犯人從事的工作也非常繁雜,勞務,養殖,教育,衛生,嚴管甚至廚房,因此自由度比看守所寬松的多,更不可能做到犯人24小時全程處在監控之下,事實上監獄犯人脫逃率比看守所高的多,這點沒人否認吧。綜上所述,看守所的安全性相對比監獄好,權限劃分死刑犯也理應關押在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