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印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明確新冠肺炎疫情風險區域劃定和解除標準:
壹、高風險區
劃定標準: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動頻繁且疫情傳播風險較高的工作地和活動地等區域,劃為高風險區。原則上以居住小區(村)為單位劃定,根據流調研判結果可調整風險區域範圍。
解除標準:連續7天無新增感染者,且第7天風險區域內所有人員完成壹輪核酸篩查均為陰性,降為中風險區;連續3天無新增感染者降為低風險區。
外溢風險人員管控措施:流入地對有高風險地區7天旅居史的人員采取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對高風險區外溢人員,采取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在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第1、2、3、5和7天各開展壹次核酸檢測(管理期限自離開風險區域算起)。
二、中風險區
劃定標準: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停留和活動壹定時間,且可能具有疫情傳播風險的工作地和活動地等區域,劃為中風險區,風險區域範圍根據流調研判結果劃定。
解除標準:連續7天無新增感染者,且第7天風險區域內所有人員完成壹輪核酸篩查均為陰性,降為低風險區。
外溢風險人員管控措施:流入地對有中風險地區7天旅居史的人員,采取7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在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第1、4和7天各開展壹次核酸檢測;如不具備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條件,采取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管理期限自離開風險區域算起)。
三、低風險區
劃定標準:中、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的其他地區為低風險區。
解除標準:所在縣(市、區、旗)無中高風險區,低風險區調整為常態化防控。
外溢風險人員管控措施:流入地對有低風險地區7天旅居史的人員,3天內完成兩次核酸檢測(三天兩檢)。
疫情處置過程中,如個別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對居住地、工作地、活動區域傳播風險較低,密切接觸者已及時管控,經研判無社區傳播風險,可不劃定風險區。未發生本土疫情的縣(市、區、旗),要切實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各項措施,無需劃定風險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軍隊醫療機構向社會公眾提供醫療服務,發現前款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