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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漢中28 高層住宅幾層最好

漢中市“壹江兩岸”城市規劃對漢江上遊水質的影響及其對策的法律思考* 唐士梅** 摘要:漢江上遊的水質狀況對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供水區的用水安全至關重要。而漢江上遊的濱江城市在進行重大沿江開發規劃時,極可能產生嚴重的水質汙染。本文分析了漢中市“壹江兩岸”城市規劃對漢江上遊水質可能或已經產生的汙染因素,即生活汙水、工業汙水、生活垃圾、水上及沿江娛樂和施工工程建設等,並從法律層面上提出了加強城市環保基礎設施的投入;完善水汙染防治制度;形成齊抓***管的環境保護工作機制等對策。關鍵詞:城市規劃 水質汙染 法律思考 對策 國民經濟“十五”規劃中確立了“南水北調”工程,其中線工程是以丹江口水庫為水源地,引水北上,供應天津、北京等城市用水。因此,丹江口水庫的水質情況直接關系到供水區人民的身體健康以及工業用水的安全。發源於秦嶺南麓的漢江是長江最大的支流,其幹流流經陜西、湖北,於武漢市匯入長江,丹江口水庫以上即為漢江上遊流域。漢江的入庫水量占年入庫總水量的80% ,故漢江上遊水質狀況又直接決定著丹江口水庫的水質狀況。漢中是漢江上遊的第壹個濱江城市,是陜西南部的重要城市。在西部大開發之際,為實現經濟騰飛的目標,漢中市人民政府提出了沿漢江兩岸發展的宏偉藍圖,制定了“壹江兩岸”城市發展規劃,極大地激發了漢中人民建設美好家園的熱情和信心。但是讓人擔憂的是,如何在發展經濟建設城市的同時,保持漢江上遊良好的水質,從而保證進入丹江口水庫的水質達到供水水質的標準?該問題的解決,涉及行政管理、科學技術、環保教育等許多層面,本文僅就漢中市“壹江兩岸”城市規劃的狀況及其對水質的影響,從法律層面上作壹些思考,力求尋找到有效的控制措施。壹、漢中市“壹江兩岸”城市規劃的狀況 “壹江兩岸”城市規劃的發展戰略目標是依托漢江,以漢江兩岸的開發建設為契機,建設漢中商貿、文化、行政辦公、居住綜合區,以自然生態、漢文化、江南風情為特色,形成融水、堤、路、園林和建築群為壹體的城市沿江景觀帶,促進城市經濟騰飛。根據《漢中市漢江兩岸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壹江兩岸”規劃區位於漢中市漢臺區南端,南鄭縣北端,漢江兩側縱橫各約600米的地段,是漢中市未來的城市中心所在地。規劃區總用地743.9公頃,其中城市建設用地382.9公頃,由居住用地、公***設施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和公***綠地組成;水域面積285.9公頃;濱江自然生態濕地面積75.26公頃。“壹江兩岸”規劃區內主要建設項目如下:(壹)居住小區。按“規劃”要求,居住用地***167.76公頃(其中壹類居住用地32.06公頃,二類居住用地135.7公頃),占城市建設用地的43.81%,以成片小區開發為主進行集中建設。臨街以多層商住樓為主,結合江南濱江路東段環境良好地段,布置高層公寓和以獨立式、聯排式低層住宅為主的別墅區,形成高中低相結合的環境優美,配套齊全,能滿足不同需求的綜合住宅區。目前,各居住小區正在建設中。(二)南北橋頭廣場。依江而建,位於漢江新橋和擬新建的漢江交通大橋之間,是作為城市中央大道規劃的雙廣場,於漢江兩岸遙相呼應,為漢中市“壹江兩岸”景觀帶中最為耀眼的兩顆明珠。南橋頭廣場為居民休閑廣場,面積2.2公頃;北橋頭廣場為交通型廣場,占地面積4.24公頃,是兼顧組織城市交通、慶典及群眾集會、遊行以及文藝匯演、大型地下商場、通道等多項城市功能於壹體的城市級綜合廣場。廣場綠化充分利用了本地的氣候特征,以草坪為主,輔以喬、灌、花木,配合夜景燈光照明和音樂噴泉,並設置有群體雕塑及建築小品。兩廣場均已建成投入使用。(三)城市橋閘工程。位於漢中市城區漢江下遊,冷水河上遊處,由攔河閘和交通橋兩大部分組成,其中擋水建築物由30孔升臥式閘門和174m的溢流堰組成;交通部分由五跨下承式鋼管砼拱橋及30孔20m跨度的預應力梁橋組成,總長1100M,是集景觀遊覽與城市交通為壹體的大型綜合性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工程建成後將充分利用漢江水資源,調節枯水季節小流量的漢江城區河道水位,形成長6公裏,寬400M---800M,面積3平方公裏的城區人工湖泊,這對於創造碧水彩虹的自然景觀,改善生態,提高城市品位,實現資源增值,造福漢中人民具有非凡的意義。目前,該項目已經過陜西省人民政府的批準,正等待長江水利委員會最後審批。(四)濱江路綠化景觀規劃區。規劃範圍為西至北橋頭廣場,東到排洪渠,北以濱江路為界,南臨漢江,東西長約2公裏,南北寬70-120米,規劃總面積19.5公頃,規劃區以防洪堤為界,分為三部分:—是江堤以北景觀綠化帶:以綠地公園為主,布局有下沈式廣場及文化廣場;二是江堤景觀遊覽帶:主要考慮堤、路結合,局部加寬形成堤頂小廣場、觀景臺,既豐富堤岸線型,又滿足觀景、眺望之需;三是河灘親水活動帶:結合現狀臺地,形成許多自由的駐足場地和延伸至水面的臺階、草坪,並利用岸線的突起由西向東布設三處觀景平臺(遊船碼頭)和四處大的親水平臺,使廣大市民有機會近水、親水、戲水、享受大自然的樂趣。(五)公***設施及濱江公園。按規劃設計,在江南江北規劃區內的公***設施包括行政辦公區、商業金融區、文體娛樂區和醫療衛生區等,建築以多層為主,結合南北廣場地段成組分置高層建築,南北呼應;同時,沿漢江北岸東起萬仙橋,西至上水渡,總規劃面積500畝,配套建設綠地、供水、供電、娛樂、休閑等設施,開發建設濱江公園,成為市民的休閑、娛樂、觀光及大型商務活動的場所。根據《漢中市漢江兩岸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所有工程分三個建設階段:第壹階段從1998年至2000年以南北廣場的建設為啟動,帶動沿江兩岸的開發建設;第二階段從2000年至2005年以商住、商業、辦公項目的建設為主,加速兩岸的開發建設;第三階段從2005年至2015年以大型項目為主,加速開發建設,形成壹定的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 二、對漢江上遊(漢中段)水質可能造成的影響目前,第壹階段 的建設任務已基本完成,第二階段的開發建設正在進行,大型項目如橋閘工程等已開式建設。從整體規劃及當前運作情況來看,影響漢江上遊(漢中段)水質的主要因素有:(壹)生活汙水。“壹江兩岸”城市規劃目標實現後,沿江兩岸將成為城市的中心,僅規劃區內居住用地的人口容量(不含行政辦公地、商業金融、娛樂場地等)就可達97637人(按國際《城市居住區規劃》規定計算)。按人均每日綜合用水450升的指標,規劃區內總用水量接近5萬噸/日,生活汙水排放量按給水量的90%計,規劃區內生活汙水排放量接近4.5萬噸/日。目前,包括規劃區在內的漢中市所有區域的生活汙水均未經任何處理地直接排向漢江,而按照《漢中市城市總體規劃》預計,到2015年城市總人口將達到61.9萬人,每日向漢江排放的生活汙水將達25萬噸。(二)工業汙水。“壹江兩岸”規劃區內雖然未新增設工廠,但從目前情況看,漢江北岸包括規劃區北岸在內的漢中市區34家工業企業的全部工業汙水均直接通過西排洪渠、東排洪渠和石燕子河排入漢江,2003年年排放工業汙水量達367.06萬噸;漢江南岸包括規劃區南岸在內的南鄭縣29家工業企業全部工業汙水也是直接通過濂水河、冷水河排入漢江,2003年年排放工業汙水量達289.93萬噸。 據調查,從漢中市市區上遊張碼頭,上水渡兩斷面的Ⅳ類水到市區下遊的Ⅴ類水,漢江該段從上到下水質呈下降趨勢,張碼頭和上水渡斷面為不合格水,過街樓和金華斷面為劣級水,石油類、BOD5、揮發酚、汞等是導致水質惡化的主要汙染因子。 在經濟建設穩步發展的大好形勢下,工業企業的數量逐年上升,規模不斷擴大,工業汙水排放量大幅增加是必然的趨勢。(三)水上娛樂、濱江公園的汙染。攔河閘建成後,其上的漢江河段將形成400米寬的充盈水面,是開展劃船、遊艇、遊泳等各種水上娛樂項目的天然場所;沿江兩岸的濱江公園更是人們休閑、娛樂的理想去處。但隨之而來的生活垃圾、生活汙水以及娛樂設施產生的油類汙染等也將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規模呈現出來。僅就目前情況來看,北橋頭廣場周圍濱江路南面靠近漢江河堤壹側,飲食、燒烤等攤位密集,傍晚時分,煙霧燎繞,人聲鼎沸,歌聲、音響聲振徹夜空,而漢江沿岸水質混濁,臭氣熏天,很多地方遊人無法在岸邊停留。今日如此,他日何堪?(四)城市生活垃圾。漢中市城市垃圾日產生量已達430噸,預計到2015年將達到800 噸/日,長期以來由於沒有任何城市垃圾處理設施,采用的是在城市低窪地堆放的原始處置方式。因此,居民、單位向城市排洪渠、河灘及城市空置地私自傾倒垃圾的情況屢禁不絕。隨著近幾年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垃圾中有機物增多,使汙染物的產生和影響也隨之加劇,已成為影響漢中市城市生態環境的潛在威脅。(五)施工工程。主要是橋閘工程和濱江公園沿河堤及水面各種設施的建設。在建設過程中,工程施工形成的廢渣、廢料,施工人員的生活垃圾等都會對漢江水質造成壹定影響。三、漢江(漢中段)水質汙染防治措施的法律思考 2004年7月13日的陜西日報報道說:“連日來,記者隨同省人大常委會《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組頂著烈日酷暑,深入到漢中市漢江沿岸的漢臺區、城固縣、勉縣等地看到,由於資金緊缺、環保基礎設施嚴重滯後等原因,造成大量的生產和生活汙水隨處直接排入漢江,而且漢江沿岸生活垃圾更是堆積如山……漢江水汙染觸目驚心!漢江水汙染治理刻不容緩!”筆者認為,這決不是危言聳聽,而且隨著漢中市“壹江兩岸”城市工程建設第二階段的深入,漢江水汙染的類型將更加復雜,汙染速度將會更快,汙染範圍將會更廣,情況將會更加嚴峻!只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切實有效的法律措施,才能遏制日益嚴重的水汙染,有效地防止在開發建設中可能出現的新的汙染。(壹)大力加強城市環保基礎設施的投入,解決日益突出的城市生活汙染。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廢水和垃圾與日俱增。環保總局有關調查報告顯示,近年來,城市生活汙水排放量以年均5%的速度遞增,並在1999年首次超過工業汙水排放量,占到全國汙水排放總量的52.9%,2003年占總量的53.8%。對於漢中市來說,不僅存在著生活汙水、生活垃圾排放量逐年增大的問題,最迫切需要面對的是全部生活汙水、生活垃圾未經過任何無害化處理直接排放或傾倒入江的問題。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我認為應該大力加強城市環保基礎設施的投入,著力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 1、加快汙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和城市雨汙分流排水管網等環保基礎設施的建設。《水汙染防治法》第19條第1、2款明確規定“城市汙水應當進行集中處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保護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汙染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城市水環境的綜合整治。”《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14條規定:“城市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專業規劃,並按照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39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第47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對危險廢物進行集中處置的設施。”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也要求:到2005年,我國城市生活汙水集中處理率要達到45%,5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要達到60%;到2010年,所有城市的汙水處理率不得低於60%,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風景旅遊城市的汙水處理率不得低於70%。漢中市做為“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的水源地之壹,在環境保護基礎設施的建設上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汙水處理率問題上毫無疑問應有更高的要求。然而,漢中市做為西部貧困城市,受資金等因素的制約,政府拿不出錢來搞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即使建成也因為管理或經費問題而難以運轉,在環保基礎設施的建設與運營上舉步維艱,法律法規的規定形同虛設。要突破資金“瓶頸 ”,漢中市政府除了積極爭取國家資金投入外,應當轉變城市基礎環保設施作為“非生產性福利事業”,由政府包攬的觀念,積極引入外資或民間資金,采用合資、獨資、BOT、BT或TOT等方式建設城市環保基礎設施,並引入先進的管理機制。目前漢中市正在建設的城市汙水處理廠就是利用國債和政府投資及丹麥政府設備貸款,采用BOT方式興建的,為城市環保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提供了良好的模式。目前正在建設的還有城市垃圾處理廠和城市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城市雨汙分流排水管網及沿江各縣汙水處理廠等也已列入漢中市環境保護規劃。 2、加快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節約用水不僅可以減少無效需求,減輕供水壓力,而且可以減少汙水排放,減輕環境壓力。《水法》第8條規定第1、2 款規定:“國家厲行節約用水,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第51條第1、2 款規定:“工業用水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國家逐步淘汰落後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具體名錄由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生產者、銷售者或者生產經營中的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名錄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第52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強城市汙水集中處理,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汙水再生利用率。”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汙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中也要求“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和民用建築中,均不得繼續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用水器具,各單位現有房屋建築中安裝使用的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必須在2005年以前全部更換為節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更換使用節水型器具。”漢中市雖然不是缺水城市,供水矛盾並不突出,但城市汙水處理能力差,節約用水與減少汙水排放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器具降低用水量。尤其是“壹江兩岸”城市規劃中有大量的居民住宅樓、辦公樓、商業大樓等新建項目,必須做到“三同時,四到位”,即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節水措施要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取水用戶要做到用水計劃到位、節水目標到位、節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二)完善水汙染防治制度,實現標本兼治。現行的包括水汙染治理在內的各項汙染治理,均是壹種末端控制,是壹種被動、消極的汙染控制行為,治標不治本。所以,在既要實現“壹江兩岸”規劃、發展漢中經濟,又要保證水源地水質要求的情況下,我們必須走壹條標本兼治的水汙染治理路子。 1、前置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從源頭上控制汙染。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需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環境行政許可的,要和工商、土地和城市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相互配合,將建設項目環境行政許可作為辦理企業登記和註冊、征地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行政許可的前置審批事項,通過嚴格執行環境許可和“三同時”制度,限制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環境規劃、汙染總量控制的建設項目,防止壹些企業或項目借招商引資之名,行汙染跨區域轉移之實,從源頭上有效地防止新汙染源的產生。對不經環保審批就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應根據《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嚴歷懲處。 2、建立起良性的城市汙水集中處理機制。壹是保障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落實,做到設施與管網相連並保證暢通。《水汙染防治法》第19條第1、2款明確規定:“城市汙水應當集中治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保護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汙染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城市水環境綜合整治”。因此,政府及相關部門可改變城市大小工廠都獨立興建廢水處理設施的要求(壹方面增加了工廠的資金投入,另壹方面廢水處理設施運行狀況不佳、不利於監管),而配套建設和完善排水管網及水量監測設施,真正實現城市內所有汙水集中處理,無害化排放。二是推行汙水處理收費制度,保證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水汙染防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汙者提供汙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汙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汙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但許多城市的汙水處理廠因資金缺乏、汙水處理費征收困難,不能按設計規模能力運行,致使汙水處理廠成為壹個新的“排汙源”。為此,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聯合發布《關於推進城市汙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的意見》規定:“已建有汙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城市都要立即開征汙水和垃圾處理費,其他城市應在2003年底以前開征”。因此,漢中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制定的最低收費標準,制定出汙水處理收費標準與管理辦法,確定合適的汙水處理費,並按期征收到位,為汙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提供資金保障。三是發展城市汙水再生利用,提高水資源綜合利用率、減輕水體汙染。城市廢水處理成為“中水”,可以回收為農業灌溉、工業冷卻或洗滌、城市綠化帶灌溉、道路沖洗等多種用途,這對於緩解水資源緊張和減輕水體汙染都有顯著功效。《水法》第52條對再生水的使用作了鼓勵性的規定。因此 ,市政府壹定要明確汙水再生利用是城市水資源綜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汙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建設、完善都是水汙染防治的重要措施。只有汙水處理和再生利用有機結合,才能將成本控制在最低限度,並節約水資源,既發揮經濟效益,又體現了社會效益。 3、汙染物濃度控制制度和總量控制制度相結合。《水汙染防治法》第16條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實現水汙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可以實施重點汙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並對有排放量削減任務的企業實施重點汙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從而從法律上確立了有條件的總量控制制度。漢中市在水汙染防治管理中采用的是汙染物濃度控制制度,不僅存在著對各汙染物排放單位評定的不合理性,更重要的是漢中市做為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的水源地,其水體功能的特殊意義無法體現出來。但鑒於相關環境保護部門在環境管理水平、技術能力和政府認識水平等方面的差距,完全按照環境容量實行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很不現實。因此,將汙染物濃度控制制度和總量控制制度相結合,在汙染源環境管理中既考慮汙染物排放濃度又考慮汙染物排放總量,這樣既對企業的汙染物排放較為合理地進行了監管,最大限度的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又能體現出做為水源地特殊功能區的性質,保護了區域水環境。 4、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2年10月28日通過了《環境影響評價法》,並於2003年9月1日已正式實施。該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三)形成齊抓***管的環境保護工作機制。 1、建立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為依據,以責任制為核心,以行政制約為機制,把責任、權力、利益和義務有機地結合起來,明確地方各級行政首長在改善環境質量上的職責,確定環境質量指標體系,將指標分解為具體的年度目標,落實任務,做好監督、檢查和評比工作,實行年度考核,並將本轄區環境質量年度目標的完成情況列為評價各級政府和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在企業評優、資格認證和有關創建活動中,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壹票否決制,對不重視環保和生態建設、造成生態環境破壞事故的單位和主要領導予以否決。 2、建立相關部門環境保護協作機制。《環境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的法律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依照《環境保護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如《城市規劃法》、《河道管理法》)的規定,在政府系統和其他有關管理機構具有環境保護職責的達到二十多個部門和單位,涉及水汙染防治環境管理的部門也有許多,如規劃、水利、河道管理、水庫管理、水汶監測和環保部門等,實行的是統管與分管相結合的多層次管理體制,執法主體林立,權力過於分散,責任不明,形成“大家都管其實大家誰都不管”的局面。這種管理體制上的弊端,由來已久,原因很多,國務院、國家環保總局試圖從立法、政策、制度安排等方面解決,但環境問題過於復雜,各地情況千差萬別,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應當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作用,因地制宜,找出適合本轄區情況的環境保護策略。具體到漢中市漢江上遊水汙染防治工作,應當由漢中市人民政府協調各相關部門形成針對漢江水質汙染防治的協作機制,將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的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水資源與水環境管理、入河排汙口調查、水汙染處理等各項工作中的權力、義務、責任和工作程序等以協議書的形式固定下來,即簽署環境保護行政合同。市政府定期監督檢查,杜絕互相推諉責任或者放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現象,保證各部門齊抓***管,恪盡職守,盡職盡責。 3、建立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的有效機制。《環境保護法》第6 條規定:“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和汙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水汙染防治法》第13條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項目所在單位和居民的意見。”1996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幹問題的決定》指出:“建立公眾參與機制,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檢舉和揭發各種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環境影響評價法》第11、21條對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擴大公民對環境保護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對於促進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至關重要。因此必須建立健全公眾參與的知情機制、表達機制、監督機制和訴訟機制,完善公眾參與的途徑和方式。各級環保部門要組織專家和公民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尤其是涉及漢江水質的建設項目。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特別是水源地、排汙口、取水點等關鍵地點的嚴重汙染)的有獎舉報制度,充分調動人民群眾保護環境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工會、***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對在環境整治和生態建設作也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參考文獻: ①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長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1995年3 月編寫。 ② 吳國平、翟立:《水資源保護責任初步研究》,2000年全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論文集。 ③ 李愛年、陳藍圖:《問題、原因、對策——我國城市水汙染防治立法問題研究》,2002年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論文集。 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