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監護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設立保護人,保護其人身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二、監護人的確定(壹)未成年人的監護。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2)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法 律教育網。(3)沒有這些規定的人擔任監護人時,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通過協議確定誰擔任監護人。(4)父母離婚後不影響監護關系(5)父母離婚後,被監護人侵害他人的權利的由與該未成年人***同生活的壹方承擔責任,未與其***同生活的壹方承擔補充責任。即在與該未成年子女***同生活的壹方無力承擔時有另壹方承擔所剩余的部分法律教 育網。
(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這些規定的人擔任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通過協議確定由誰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的職責。
(壹)監護人的職責。
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在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 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二)違反監護職責的責任。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是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