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7年底,全市已發現的礦產有鉛、鋅、銀、金、銅、鉬、鎳、鎘、飾面用石材、建築用石料、建築用砂、磚瓦用粘土、高嶺土、葉蠟石、石英、鉀長石、矽線石、滑石、蛇紋巖、地下熱水、礦泉水等41種。已探明資源儲量礦產17種,上福建省礦產資源儲量表的有12種,金屬礦產有鉛、鋅、銀、鎘、鎳,非金屬礦產有滑石、化肥用蛇紋巖、矽線石、磚瓦用粘土、飾面花崗巖、鉀長石、高嶺土。其中鎳、化肥用蛇紋巖、滑石、矽線石4種礦產的資源儲量居全省第壹位。探明有資源儲量但未上表的有葉蠟石、瓷石、石英、建築用石料及地熱水等5種礦產(附表1)。
全市已探明並上資源儲量表的礦區總數***8個,其中金屬礦床2處,金屬與非金屬礦***生礦床1處,非金屬礦床5處,均為中小型礦床(附表2)。
從總體上看,我市礦產礦種少,且以非金屬礦建築用石料和飾面用石材為主。建築用石料資源非常豐富,除滿足我市各項建設外,還大量外銷;飾面用石材儲量也較為豐富,主要品種有“華亭青”(石英閃長巖)、“莆禧白”(二長花崗巖)、“月塘黑”(輝長巖)、“平海銹石”(鉀長花崗巖)和“大洋紅”(凝灰巖)等。金屬礦產少,僅鉛、鋅、銀、鉬等有壹定的儲量且較有遠景;能源礦產僅有地下熱水,儲量較豐富,開發利用前景良好。
壹、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量調控
(壹)鼓勵、限制、禁止開采的礦種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法規,將莆田市礦產資源按礦種劃分為鼓勵、限制、禁止開采三類。
1、鼓勵開采的礦種:地熱、高嶺土、葉蠟石、明礬石、石英、鉀長石等。
2、限制開采的礦種:飾面石材、鉛、鋅、鉬等。
3、禁止開采的礦種:可耕地磚瓦用粘土。
(二)采礦權數量調控
通過聯合改造與重新組建,至規劃近期末(2010年)全市礦山總數控制在70個以內,其中城廂區10個、涵江區8個、荔城區10個、秀嶼區(含北岸開發區)14個、仙遊縣28個。
(三)主要礦種開采總量調控
根據國家、省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磚瓦用粘土、飾面石材、建築石料實行保護性控制開采,嚴格控制開采總量,到2010年磚瓦用粘土、飾面石材、建築石料年開采礦石總量分別控制在25萬立方米、2.5萬立方米、400萬立方米,到2015年分別控制在20萬立方米、3.0萬立方米、500萬立方米;從嚴審批設立飾面石材等新建礦山,停止審批設立可耕地磚瓦粘土礦山。
在規劃期內按照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耕地、節約利用資源的原則,按照開采總量和礦山企業數量控制的原則,對建築用石料、飾面用石材和磚瓦用粘土礦山規劃布局做進壹步優化,實行集中開采,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在允許開采區地域內合理設置建築用石料、飾面用石材和磚瓦用粘土礦山,新設立的建築用石料采礦權原則上應在重點開采區內設置,並逐級上報。
建築用石料礦山數每個區原則上設置5~10個礦山,仙遊縣設置15~20個礦山,以適應城鎮化以及農村建設的需要,堅決取締占用耕地的磚瓦粘土礦山。
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布局優化
(壹)礦產資源開采規劃區劃分
根據福建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莆田市礦產資源分布規律和開發利用現狀,劃分禁止開采區(以下簡稱禁采區)、限制開采區(以下簡稱限采區)、允許開采區(以下簡稱可采區)和重點開采區四類,以有效指導采礦權合理設置和整合,實現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在區域上的合理配置,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
1.禁采區
在規劃期內,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社會發展及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或國家特殊需要等,受經濟、安全、環境、文化等多種因素的制約,不得進行礦產資源開采的區域:
(1)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
(2)重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壹級保護區。
(3)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木蘭溪幹流、萩蘆溪外度水庫上遊兩側壹重山可視範圍。
(4)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居民區、城鎮市政工程設施等壹定範圍。
(5)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宗教聖地。
(6)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的地區和軍事管理區。
(7)國家和省規定的不得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區域。
劃分湄洲島國家旅遊度假區、莆田東圳水庫重要水源地、莆田壺公山森林公園等禁采區36處,劃定範圍詳見附圖3、附表9。
除上述已劃定的禁采區外,凡呈點狀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圖上難以表示,但屬於附表10所列保護單位的壹定範圍內均列為禁采區。
凡劃為禁止開采的區域,不得新設置采礦權,已設置采礦權的礦山,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關閉,關閉後采礦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註銷。關閉礦山應做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及時復墾被破壞的土地。
2.限采區
在規劃期內,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社會發展及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或國家特殊需要等,受經濟、技術、安全、環境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對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實行壹定限制的區域:
(1)重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
(2)受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影響,實行保護性開采礦種的礦產地。
(3)區內地質環境相對脆弱,開發過程可能對環境造成壹定影響,但通過采取有效措施可以治理。
劃分常太東圳水庫二級保護區等限采區8處,劃定範圍詳見附圖3、附表9。
限制開采區內堅持資源環境保護優先、適度開發的原則,嚴格控制采礦權設置總量和開采規模。在規劃期內確需設置采礦權的,必須由規劃部門組織論證,確認可以設置采礦權後,方可設置采礦權。
限采區不得新設置露天開采的小型(含本數,下同)以下金屬礦采礦權和中型以下非金屬礦采礦權,不得新設置地下開采的零星分散金屬礦采礦權和小型以下非金屬礦采礦權;已設置的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采礦權,期滿不予辦理延續。
3.可采區
除上述禁采區和限采區以外的其它區域,劃定為可采區。可采區內進行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必須符合安全、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和林業等有關要求,科學、合理設置采礦權。
4.重點開采區
在可采區內,將礦產資源相對豐富、資源稟賦和開發利用條件好且開發利用強度較大的地區;礦產品市場前景好,有較好的流向和所依托的後續加工產業的緊缺礦種分布區域;本行政區內重要礦產及優勢礦產集中分布的地區;市場需求較大的礦產所在地等地區,劃為重點開采的區域。
根據莆田市成礦地質條件和礦產分布的特點,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發揮優勢、集約開發的原則,劃分涵江黃龍飾面石材、城廂東海利角建築石料等7個重點開采區(附圖3、附表9)。
此外,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不受禁采區、限采區的限制,但開采量不得超過允許開采量,不得造成地面沈降等負面影響。
(二)礦產資源開采規劃區塊劃定
規劃期間,開采規劃區塊的劃定以已知的地質勘查信息為基礎,在明確區域內礦產資源儲量、礦體的礦化類型、空間定位、分布特征、規模以及對開發前景等具體情況後,科學、合理劃分規劃區塊。
開采規劃區塊劃定在可采區內進行。開采規劃區塊內的礦床達到大、中型的和已設采礦權的外圍要留有壹定的空間範圍作為後備資源勘查區和安全緩沖區。對於尚未達到開采規劃區塊劃定條件的地區,在探明資源儲量且符合開采設計要求的,應按照開采規劃區塊劃定的原則要求,合理劃定開采規劃區塊,指導采礦權設置。
規劃期內,根據莆田市實際情況,重點對建築用石料礦產地,新設置開采規劃區塊16個(附圖3、附表11)。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結構調整
積極引入現代企業制度,通過聯合、兼並、承包、控股等多種形式,實施大公司大集團帶動戰略,引導生產要素向科技型大企業集聚,形成集約經營,促進礦業良性發展。
(壹)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
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過收購、參股、兼並、聯合等方式,按照壹個井田壹個礦山、壹個礦區壹個開采主體和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的原則,對礦產資源及礦山企業的資產、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進行重組,加大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力度,逐步形成以大型礦業集團為骨幹,大中小型礦山協調發展的礦產開發新格局。
1.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的目標
礦業開發集中度得到提高,壹礦多開、大礦小開等問題得到根本解決;小礦數量明顯下降,大、中、小型礦山比例合理,2015年末全市持證礦山數量控制在60個以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
2.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的主要礦種和對象
礦產資源開發整合主要礦種為建築石料、飾面石材,磚瓦粘土、高嶺土、葉蠟石等。
礦產資源開發整合主要對象為達不到最小開采規模的礦山,礦權布局不合理,特別是影響大礦統壹開采的小礦,同壹礦床(井田)礦業權相互交錯的礦山,開采方法和技術設備落後、資源利用與管理水平低、生產規模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存在安全隱患、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差的礦山。
(二)主要礦種最低開采規模
按照“礦山開采規模與礦區儲量規模相適應”的原則,規劃期內要求所有已建、新建(擴建)礦山必須達到最低開采規模(見附表12),使礦床開采規模與礦產儲量規模相適應,嚴禁大礦小開、壹礦多開;嚴禁超層越界非法開采,做到規模開發。
(三)礦產品結構調整
加強礦業上、中、下遊合理布局,進壹步優化、延長礦業產業鏈,提高礦產品附加值,著力發展精、深、細加工產品。發展葉蠟石、高嶺土等非金屬礦產的深加工和高附加值產品,拓展非金屬礦產的應用領域。通過調整,使原礦及初級產品所占比例逐步減少,深加工和高附加值產品所占比例快速增長。
加快礦產品結構調整升級,構築具有特色和富有競爭力的礦業產業。適應發展供需,產品轉檔,實施品牌戰略,提高附加值,降低能耗。對飾面用石材要發展大荒料、大規格板、薄形板、異型板、墓碑工藝制品等,限制荒料出口。
(四)新建礦山企業準入條件
1.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總量調控、布局、礦業結構及最低開采規模等要求。
2.屬政府投資的項目,須經有權投資主管部門的項目核準(備案)。
3.礦山地質勘查報告、礦山開采設計以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符合國家規定。
4.礦山水土保持方案、礦山環境影響評價、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符合有關要求。
5.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生產規定要求。
6.具備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開采設備、專業機構和人員。
7.國家和省其他有關規定。
四、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
(壹)合理制定“三率”指標,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提高礦產資源采取回采率和選礦回收率,鼓勵礦山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減少儲量消耗和礦山廢棄物排放。加強非金屬礦及金屬礦產等的開采技術研究和應用,推廣先進適用的資源綜合回收工藝及選礦技術,到2015年,主要礦產資源采區回采率與選礦回收率各提高2~6%,飾面石材荒料率提高3~5%,礦山企業綜合利用率提高2~8%。加強礦產資源采選回收率準入管理和監督檢查。強化對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的監督檢查,引導和強制礦山企業切實提高礦產資源采選水平。
加強礦山固體廢棄物利用,提高廢棄物的資源化水平,拓展非金屬礦山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領域,到2015年應開展綜合利用礦山比例提高到75 %以上。
(二)低品位、難利用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
鼓勵礦山企業依靠科技進步和創新,提高資源利用的技術水平,開展低品位礦產資源選冶新技術和低品位礦產資源新產品、新用途技術研究。針對中低品位鉛鋅礦等,研究開發新的礦物分離、富集與綜合利用技術、工藝及設備。
(三)發展循環經濟
在資源開采、資源消耗、廢棄物產生、再生資源利用、社會消費等環節探索新途徑。鼓勵對二次資源的回收利用,降低經濟社會對常規礦物原料的依賴程度。
提倡清潔生產,充分利用固體廢棄物中的有用成分。開展固體廢棄物資源綜合利用技術研究,延長產業鏈,開發建材等新型或替代材料,實現資源與環境協調發展。
充分利用飾面用石材礦的邊角料來加工碎石,加工碎石的石粉生產空心磚等新型建材產品。
(四)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
按國家和省規定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大中型礦山必須建立地測機構,小型礦山必須配備地測人員,建立礦山儲量“壹帳三圖”制度,促進礦山儲量合理開發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