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招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童工區別於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對於未成年工,法律沒有明確禁止,但作了壹些特殊保護規定.如,勞動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六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