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金融詐騙案件警察難立案 看完妳就明白了
最近,在知乎上看到很多朋友遭遇形形色色的各類騙局,尤其是殺豬盤、非法外匯、期貨、股票配資等居多,想去報警,但是不知道如何操作。 在實踐中,這類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投資人、被害人如果要提起刑事控告,也就是通俗所稱的報案,警方在受理案件後,最先考慮的問題,就是案件是刑事犯罪,還是民事經濟糾紛,因為如果是民事經濟糾紛,不存在刑事犯罪問題,警方壹旦立案調查,往往會有“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的擔憂,從而造成錯誤立案,相關警員就可能承擔錯案責任。因此,很多投資人、被害人會抱怨,實踐中立案實在太難。 其次,很多金融詐騙案件立案很難,筆者認為,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查找騙子很麻煩。既然是騙子,那麽其應該是具有壹定的反偵查能力,所以警察想找到騙子,不是壹件容易的事兒。 第二,工作量大。金融詐騙案件涉及的人數都比較多,案件材料非常多,主要是受害者都分布在全國各地,警察辦案的話,需要全國各地的跑,工作量大,經費少,所以立案比較難。 第三,警力少。警察現在處理小區中的普通刑事案件,就已經很忙了,再加上,這種金融詐騙案件,那更沒時間處理了。這是可以理解的。 第四,證據少,線索少。特別是電信網絡詐騙,屬於非接觸性犯罪,也就是說,受害者都不知道騙子是誰,錢就被騙了。受害者有的證據就是銀行流水,和手機上的壹些聊天記錄或騙子平臺的壹些東西,因此證據非常有限。這讓警察辦案難度非常大,所以立案難。 第四,追款難度大。警察對詐騙案件,通常而言,都知道想追回款項,真的很難,除非能夠迅速的止付,否則很難追回款項。當然,警察的主要目標是抓住騙子,但是能否追回款項,並不是警察關心的。但受害者主要是想拿回款項,關心的是錢。兩者不在壹個頻道上,這樣以來,警察刑事立案的目的是什麽?所以,既然實現不了受害者的目的,那就不用立案了。 第五,政策要求。所謂的政策要求,主要是對那些集資詐騙案件,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對於這類案件,主要是P2P或私募基金等案件,對於這類案件,不能完全說是詐騙,因為這些平臺,有些項目是存在的,只是資金鏈斷了,但是還有資產,資產變現,需要時間,這樣以來,政策要求是他們良性退出,特別是那些備案的正規基金。當然,說他們正規,是因為確實有些產品或項目是真實存在,當然也有些不真實存在的,這種情況下,公安也是希望平臺能夠良性退出,所以就不會立案。 除了以上原因,警察肯定還會有其他原因,當然,警察也立案了很多案件,媒體上報道了很多刑事案件,正是因為有這些刑事案件,所以警察才沒有時間處理其他刑事案件。所以受害者還是應當自己努力把錢追回來,完全靠警察的幫助,有時候,警察的幫助也是有限的。 為什麽騙子始終存在? 筆者壹直在思考,為什麽騙子始終存在?為什麽打不絕呢?筆者認為,騙子始終存在的原因是,違法犯罪成本太低。騙子都很聰明,既然這麽聰明,為什麽去騙人呢?為什麽不做正經生意,而去騙人呢?這是因為通過詐騙的方式,來錢實在是太快了。沒有什麽行業能夠像詐騙這樣,來錢來的快,還不需要太多的成本。其成本無非就是在資金轉移上,只要資金轉移上做好了工夫,也就是找好了通道,那麽就沒什麽成本了。 當我們賺快錢賺習慣了,根本就不會喜歡賺錢慢的行業,也就是正規行業。所以騙子只喜歡詐騙,不喜歡正規行業。這也就造成了,騙子只會騙,其他行業騙子不會。 但其實,騙子有時候也是某壹行業的精通者,其之所以騙,也是因為抓住了這壹行業的漏洞。 違法犯罪成本低,主要是指警察基本抓不住騙子,原因本文上面已經解釋過了。所以法律風險太低了。既然風險這麽低,來錢這麽快,他們為什麽不從事這壹行呢? 再加上,騙子對人性了解的很深,因為他們都有大師進行培訓,編好了話術與劇本,抓住了人性貪婪的弱點。 以上是壹些經驗總結,希望能夠對受害者有用,海歸女都能夠被騙,所以有時候,被騙與智商無關,人人都可能被騙。至於受害者為什麽會被騙,簡單說原因包括:壹是信任,壹是貪欲,壹是賭性。 妳是否有遇到類似的經歷呢?歡迎留言探討和咨詢。貸款詐騙罪會如何處罰其立案和處罰標準是什麽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律師網)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摘要:關於貸款詐騙罪的相關處罰標準,由於各地、各時期都有不同的規定,筆者認為有必結合實際判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要做壹個系統性梳理。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該罪名是金融犯罪案件中較常見的壹個罪名,其立案、處罰(如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自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以後,司法機關又根據各時期和各地自身情況作了調整和相應細化,比如2010年5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將貸款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從1萬元提高到2萬元,廣東、浙江、上海等地司法機關相繼出臺規定,對該罪相關數額標準作了不同了規定,差異較大,因此,關於貸款詐騙罪的相關處罰標準,筆者認為有必結合實際判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要做壹個系統性梳理,以厘清相關問題。 1.貸款詐騙罪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2萬元。此前是壹萬,2010年以後就不是壹萬了,現在依然還有很多人認為是壹萬,根本就是誤人子弟。但筆者認為2萬的標準依然太低了。 2010年05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將貸款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從壹萬元提高到兩萬元,這意味著,刑法規定貸款詐騙罪中關於“數額較大”的標準更改為兩萬元。 2.貸款詐騙罪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 該罪處罰標準是比較復雜的,各省的標準不盡相同。我們逐壹討論: 我國刑法規定,貸款詐騙: 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那到底多少是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根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但是由於2010年立案追訴標準的修改,數額較大的標準已經調整為2萬元)。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而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則是:其他嚴重情節是指:(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部分省市的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 但是,由於對於數額較大,巨大和特別巨大的標準是在1996年制定的,該標準在2018年的今天顯得過於嚴格,因此,部分省市也對貸款詐騙罪規定了各自的標準:浙江:比如浙江的標準就和最新的立案追訴標準相統壹,2萬起為數額較大,100以上才是數額特別巨大: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發布的《關於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 貸款詐騙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貸款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比如在浙江徐某貸款詐騙罪壹案中,被告人貸款詐騙數額為18萬,被定性為數額較大,最終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上海:上海和浙江保持了同樣的標準,根據2011年7月12日《上海市辦理部分詐騙類犯罪案件具體數額標準的意見》 貸款詐騙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 貸款詐騙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 貸款詐騙1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江蘇:江蘇省的標準更寬松:根據2017年12月14日公布的江蘇省經濟犯罪定罪處罰標準(經濟犯罪案件會議紀要)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之間的,壹般應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壹般應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廣東:而廣東省的標準為也較以前有大部分提高:2014年施行的《關於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規定: 關於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的數額標準。行為人實施上述幾類詐騙行為,數額不滿4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數額在4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比如廣東梁聚賢信用卡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壹案,被告人貸款詐騙26萬元,也只被認定為數額較大,被判3年有期徒刑。最高院量刑指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2010年版,(該量刑指導因為已經在數額方面已經遠遠落後於部分省市自己確定的標準,因此該量刑指導意見僅僅具有有限的參考作用),貸款詐騙罪的量刑數額起點依然是1萬元,部分省市也會對其參照:第七十四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貸款詐騙1萬元以上不滿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第七十五條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壹)貸款詐騙4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認定有“其他嚴重情節”。貸款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每增加情形之壹,刑期增加六個月: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二)貸款詐騙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每增加第壹項規定情形之壹,刑期增加六個月。 第七十六條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壹)貸款詐騙16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認定有“其他特別 嚴重情節”。貸款詐騙16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每增加情形之壹,刑期增加壹年: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二)貸款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壹個月;每增加前項情形之壹,刑期增加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