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待遇,將基本工資確定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部分,適當拉開不同職務的工資差距;強化工資級別與待遇掛鉤;在清理整頓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自行建立的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實行分類管理的工資制度,以適應公務員分類管理的需要;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和特殊崗位津貼制度。
根據《公務員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壹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這壹規定奠定了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基本框架,為今後改革和完善公務員工資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壹次改革。1956年6月16日,國務院通過了《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將政府工作人員的工資分為30級。同時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異,全國被分為11個工資區,第11類區工作人員工資比第1類區同級別人員工資高出30%。然而由於當時主流觀念對於物質報酬持否定態度,此後的工資管理並沒有完全按照上述“決定”進行,原定於1957年的工資升級也沒有如期舉行。
第二次改革。1985年,中***中央和國務院公布了《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這項被稱為“結構工資制”的改革調整了1956年工資制度中不區分具體項目的做法,規定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由四部分組成。
第三次改革。1993年的《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新工資制度要防止高定級別、高套職務工資等不良現象。與此同時,不再劃分工資區,而是引入了地區津貼。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前者主要體現各地自然地理環境等差異;後者用於補償機關工作人員在不同地區生活成本,地方政府可根據自有財力發放此類津貼。
第四次改革。2006年6月14日,《國務院關於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出臺。文件在“改革的原則”部分強調,要有效調控地區工資差距,逐步將地區工資差距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這次改革除了要求完善津補貼發放制度外,也對基本工資結構做了調整: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不再保留,級別工資權重有所加大。
第五次改革。根據2013年2月國務院轉發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幹意見》工作任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公務員薪酬體系改革方案。此次改革的重點是提高基層公務員待遇,有兩個主要任務:壹是規範公務員地區附加津貼制度;二是完善職務和職級並行的薪酬制度。新壹輪公務員薪酬改革將延續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導向,更加註重公平正義,而且註重從制度設計上來找出路。
按照國家規定,在清理規範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完善崗位津貼制度。我省規範津貼補貼實施方案另行下發。省直機關按國家規定將部分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具體辦法在省直機關規範津貼補貼方案中明確。
(壹)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
地區附加津貼主要反映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消費水平等方面的差異。在清理規範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的方案國家將另行制定,適當時候出臺。
(二)完善崗位津貼制度
在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崗位津貼制度。國家對崗位津貼實行統壹管理。在清理現有各項崗位津貼的基礎上,對崗位津貼進行規範,具體方案另行制定。在國家統壹規範辦法下發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項目、標準和實施範圍執行。
調整基本工資標準
根據國家統壹規定和部署,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
實行年終壹次性獎金
對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員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在考核結果確定後兌現,獎金標準為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不稱職(不合格)的人員,不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
祝您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