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離婚冷靜期成為大家熱議的焦點,原來是某些地方弄出來的東西,現在民法典分篇的婚姻家庭篇擬定也出現了,也就是說這可能會成為法律,在全國適用,其提出的原因列舉了比如離婚率的節節攀升等,還有的法院設置了離婚訴訟中的考試,那麽這些東西是否真的有必要呢?我是持否定態度的。
首先,離婚率的問題,這不是靠壹個離婚冷靜期就可以解決的問題,有人說沖動離婚太多,但是就算沖動離婚的,如果雙方想通了,可以馬上復婚,根本不需要妳設置壹個冷靜期來給他們考慮清楚,設置壹個離婚冷靜期可以說沒有太大的意義。
其次,離婚冷靜期有違婚姻自由原則,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現在都受到諸多現實,很多情侶談了七八年戀愛,但是就是因為家裏配合,就沒辦法辦理結婚證,不得不分開,或者要求高額彩禮,而不得不分開,這也是導致離婚率高的壹個因素。就結婚來說,為何不能更簡單壹點呢,比如拿著兩個人的身份證就可以辦理結婚手續,而不是必須要戶口薄呢。對於離婚來說,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達成壹致了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更可以避免增加更多的離婚訴訟。如果妳設置了冷靜期,那麽就不得不考慮協議離婚的風險了,是不是直接訴至法院呢。
再有,限制婚姻自由,可能會產生更多的社會問題,比如有些遭受家庭暴力,無法忍受,提出離婚,雙方達成協議離婚了,本以為已經擺脫了,結果不久對方就去撤了,妳還是的繼續和他生活,就算被騷擾,報警也難處理,這是讓人和等絕望。甚至有些人會故意通過這個制度來整對方,讓對方不得安寧。
還有,大多數離婚的都不是沖動離婚的,都是經過了長時間的磨合,實在無法***同生活了,雙方才辦理離婚手續的,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後可以繼續自己的生活,雙方互不打擾,也就說是對於大多數離婚的來說,都不可能因為壹個月冷靜期就和好如初。就算不設置這個冷靜期,如果他們分開以後覺得還是離不開對方,還是可以選擇復婚。
最後就是壹個很現實的問題,離婚協議辦理離婚手續登記備案後生效,這個時候對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已經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而且可能立馬對此財產就行變更,那麽如果設置冷靜期,就會知道離婚協議效力的問題,如果在這個冷靜期按照離婚協議變動了財產所有權,而對方又撤回離婚,那麽財產變動怎麽辦,比如離婚協議約定將***同的房產給孩子,辦理手續後把房產變更登記到了孩子名下,那麽撤回以後是否應該恢復呢,還是不是孩子的呢?
我不知道這個是哪個提出來的,並且能夠得到支持的, 我就想知道,這些人有沒有認真的想過設置婚姻冷靜期會帶來哪些後果,如此限制婚姻自由,是否真的符合法治,是不是有通過法律來替夫妻雙方離婚強制設置障礙的嫌疑,是否會讓那些在婚姻中飽受折磨的壹方更難擺脫,在這些婚姻中,別說壹個月,她們甚至連壹分鐘都不想在繼續這段婚姻,這就給了那些渣人找到了如何繼續折磨她們的辦法, 辦理離婚手續後我就去撤了,如此往復怎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