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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輪休制度規定

輪休,這是個老話題,但不得不再說說,因為涉及到大家的切身利益。

輪休制度(回家住宿),是針對已婚軍官、軍士,且配偶長期在駐地工作或生活的,可以在休息日和節假日按照統壹安排輪流回家住宿。

除此之外,已婚軍官、軍士配偶來隊探親留住的,可以回家(或家屬臨時來隊住房)住宿。

今年因為疫情,輪休變得很奢侈了。

但其實關於軍人輪休,不只是因為疫情,還有很多涉及到的現實問題。比如:

1. 已婚軍官、軍士周末輪休後,還有探望配偶假嗎?

輪休軍官、軍士,不再享受探望配偶假。按照規定,軍官、軍士與配偶不在壹地生活的,每年享受探望配偶假2次,探望配偶假期天數軍官與軍士相同,2次累計***為40天。其實,這並不是因為輪休,才不享受探望配偶假,而是享受探望配偶假,其明確要求軍人與配偶不在壹地生活。故軍官、軍士配偶在駐地長期工作或生活,顯然不符合享受探望配偶假的規定,即使本人放棄輪休,只要夫妻實際處於壹地生活,就不享受探望配偶假。

2.享受輪休的軍官、軍士,還有分居費嗎?

不享受軍人夫妻分居生活補助費。從2018年1月1日,軍人夫妻分居生活補助費上調至1000元/月,讓兩地分居生活的軍人感受到壹絲溫暖。在對補助對象上,雖然放寬了限制,對部隊駐地和配偶戶籍地不在同壹地級以上城市或地區,且夫妻實際不在同壹地區生活的已婚軍官、軍士和文職人員(含文職幹部),都能享受到夫妻生活補助費。

但仍然明確壹點,夫妻實際不在同壹地區生活的已婚軍人。享受輪休的軍官、軍士,顯然屬於夫妻在同壹地區生活,則不符合享受夫妻生活補助費對象範圍。

3.周末和節假日輪休,有規定限制比例嗎?

按照軍隊施行的新《內務條令(試行)》規定,軍官按編制數有50%,且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其余軍官可以輪休回家住宿;軍士的輪休比例,條令針對離隊住宿明確“不影響士兵在位率以及執行任務和管理的前提下”即可統壹安排輪休。連隊士兵休息日和節假日外出人員占現有人數的比例,按照擔負戰備值班任務的部隊和邊防、海防部隊壹般不超過10%,內地駐防部隊壹般不超過15%的比例安排。執行任務的特殊部分隊,由旅級以上單位首長規定。

輪休制度實施起來的好處在於,解決了已婚軍人靠攏家庭的側重,緩解了已婚軍人夫妻之間的緊張關系,但隨著軍人任務屬性和備戰打仗的能力建設越來越繁重,實際上涉及到軍人輪休,在基層單位還是有些許不足。

壹是輪休與休假、外出比例同步,權重不壹。應該來說,軍士的輪休比例,條令針對離隊住宿明確“不影響士兵在位率以及執行任務和管理的前提下”即可統壹安排輪休,所以來看,即使符合輪休的已婚軍士,單位在位率不夠比例,那麽怎麽判定軍士輪休的比例?有的單位由此就有了“土規定”,上位法是條令上有明文規定的,下位法就是要保持單位的在位率。

在部隊服役的,都知道壹般檢查都會側重查壹個單位的人員在位率,特別是近幾年註重查輪休制度的實施。關於怎麽把控單位的在位率,其實主要是軍政主官來控制,實際上有壹定的自主權,甚至存在部分主官在輪休制度上把控不嚴,側重的權衡比例不壹,侵犯了部分官兵的正當權益。

輪休制度,壹般以連級單位為目標群,按照規定,軍人可以在周末或節假日輪休,怎麽控制輪休比例?假如壹個內地某沿海連級駐防單位30人,軍政主官2人,已婚軍士10人,未婚軍士15人,義務兵3人。按照“內地駐防部隊壹般不超過15%的比例安排”,那麽單位可以在周末或節假日外出人數為3015%=4.5人,就算是5人,怎麽平衡?這5個人包括輪休人員、周末外出,有的單位還把休假的人員算進去,實際上這5個人的比例,在任務多,保障性占比例大的單位是很少的。

二是軍人輪休之間的側重點不壹。壹般軍人輪休,原則是就近輪休,也就是在駐地,即使是單位比例把控很嚴,但還是可以輪休,對於已婚軍人而言,就算排也會排到個人。但這裏要把握的受眾群體,側重點就不壹樣了。

談到駐地已婚軍士的問題,就不得不說說關於“駐地”的範圍。

普通人理解,在結婚審批上應嚴格地級以上城市所轄行政區域的範圍,超出該區域則應當按照壹般條件執行,比如允許軍士結婚。

而安排駐地已婚輪休上則應結合具體情況區分多種形式,在實踐中往往以地級以上城市所轄行政區域為駐地範圍的情況比較常見,而部分單位考慮到駐地所在多個行政區域交叉或鄰近,采取單程100公裏為界的劃定範圍。

近年來,隨著國家交通事業的迅猛發展,特別是高鐵線路向更多城市延伸以及家庭用車的廣泛普及,人們出行更加便捷,部隊駐地範圍可以根據周邊交通發展情況逐步向2-3小時通勤圈的範圍拓展。

以前在網上看到壹個軍士的求助(以往帖,士官同軍士):

“目前條令中還沒有關於高級士官留營住宿的規定,所以大多高級士官在家屬隨軍且分配軍隊公寓住房後仍過著半分居生活。現有條令規定士官婚後家屬在駐地找工作和生活的周末可以根據安排輪流回家住宿,此規定沒有初級、中級、高級之分,也沒有家屬時候辦理隨軍和分配公寓住房之說。”

輪休制度的出臺壹定程度上保證有需要有家庭的官兵調整狀態,參與家庭生活。細則上沒有對少數群體進行特殊“照顧”。比如駐地單身幹部。

有些單位規定此類幹部可以自主選擇輪休和假期,也就是20天休假加周末輪休、30天假兩種方式。當然也有單位不允許輪休也不能給30天休假的。最終解釋權還是在單位自己手中。

為此,我們整理了2020年以來,事關軍人假期方面的清單做法(士官同現在軍士),供參考。

1“強制休假”

探親休假的新規定明確,“對連續3年沒有回家過年、年度工作成績突出並立功受獎、本人或家屬直系親屬身患重病、家屬懷孕或在哺乳期4類官兵優先考慮休假。” 2020年,入伍12年的上士小王,從未回家過年。今年本打算休過年家,可是單位的任務較為繁重,自己又是班長骨幹,於是就收起了休假的念頭。後來,小王的中隊長找到他,主動提出讓他休假回家過年,並表示“這是中隊的命令,必須執行!”

2“特殊假期”

規定:在不影響戰備值班和遂行任務的前提下,某部規定,家在駐地及西寧的已婚幹部及士官:壹是在父母、妻子、子女生日當天準假1天,享受天倫之樂;二是結婚紀念日準假1天,呵護愛情長久;三是每學期準許參加1次家長會,見證孩子成長;四是親人生病住院、妻子生育臨產、子女高考前夕均安排1次休假,減少人生遺憾。

3“親情假日”

規定:在正常休假輪休的基礎上,為駐地已婚官兵安排2次家長會、1次結婚紀念日、1次家屬生日、1次孩子生日***5個半天的“親情假日”。某部在此基礎上制訂《周補休暫行規定》,在符合在位率的前提下,讓基層駐地已婚幹部(符合輪休條件),每周三統壹補休1天。

4“跨省輪休”

規定:每周四下午,某部機關和各艦艇統壹將本周末需輪休的人員名單上報至人力資源部門,在呈報單位領導同意後,於每周五下午指派班車將輪休人員集中送往高鐵站,並於每周日下午集中接站回營區。在沒有執行戰備訓練等任務的情況下,做到每兩周可以跨省輪休壹次。

5“增加休假次數”

目前,對於休假天數都是有規定的,新的現行休假規定具體是幾次都不重要,因為幾乎每壹種規定,都有壹條“各單位結合單位實際具體施行”。於是,不少單位對休假次數都控制在2次左右,但是在涉及到休假次數上,官兵的情況也不壹樣。某單位要求,休假人員壹次全休完,有的單位在休假次數上比較人性化,與官兵自我休假實際情況而定,控制總量休假天數,而不是控制休假次數。

總之,無論是輪休還是休假,落實好就壹點:要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