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資料如下:
生物多樣性保護概況
福州位於福建省東部,地處中亞熱帶和南亞熱帶過渡地帶,地理特點背山面海,山海高差達1700米。內陸地形地段復雜,水系發達,沿海岸線曲折,灘塗廣闊,島嶼星羅棋布,復雜的自然地理氣候環境造就了我市豐富的生物資源,構成了生物物種遺傳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福州市野生動植物種類繁多,但由於棲息地環境的破壞和人為的亂捕濫獵,我市許多野生動物物種已陷於瀕危狀態。我市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有83種,省重點和省壹般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為43種和300種,珍稀野生植物屬國家重點保護的有21種。
為了有效地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及其棲息地,我市在生態系統脆弱、涉及珍稀瀕危物種的地區建立了壹批自然保護區。“九五”期間,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經各級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同努力,我市自然保護區覆蓋率逐年穩步提高,至2000年底已建成各類型自然保護區、小區22個(不包括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面積693.07 平方公裏,自然保護區占我市國土面積5.79%,為我市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發揮了重要作用。
福州增殖漁業資源設五大海洋保護區
從福建省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獲悉,福州將設立5大海洋漁業資源增殖保護區,分別是:羅源灣及臨近海域增殖保護區(主要為放流增殖對蝦、海蜇等);連江東部淺海增殖保護區(主要為魚蝦貝放流增殖區);閩江口海域境殖保護區(主要為海蚌增殖保護區和鱔魚灘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區);平潭東部放流增殖區(主要為魚貝藻苗種增殖區);興化灣放流增殖區,包括平潭南海島、高山灣以及興化灣口海域(主要為貝類、魚類和對蝦苗增殖區)。
摘自《中國漁業報》2004年2月2日
福州市壽山石資源保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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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1305
發布文號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
發布日期2000-04-24
生效日期2000-04-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號)
《福州市壽山石資源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4月2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市長 翁福琳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福州市壽山石資源保護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壽山石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礦產資源法》、《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境內從事壽山石資源開采、加工、銷售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壽山石是指儲藏於我市壽山鄉、宦溪鎮、日溪鄉境內地表或地下可用作雕刻工藝品的葉臘石。
第四條 壽山石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或破壞壽山石資源。
第五條 對壽山石礦的開發和利用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科學開采”的原則進行,實行保護性開采。禁止亂采濫挖及其他破壞性開采。
第六條 晉安區人民政府及其地礦主管部門負責壽山石礦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地礦主管部門負責勘查壽山石資源、制定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對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實行監督。
福州市和晉安區的公安、工商、林業、環保等部門以及晉安區壽山鄉、宦溪鎮、日溪鄉人民政府應積極配合,***同做好壽山石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第七條 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壽山石:
1、旅遊景點、森林密集區;
2、電力、電信線路等距離60米以內;
3、飲用水源、居民密集區等距離300米以內;
4、壽山石、田黃石保護區。
壽山村“田黃壹條溪”保護區,以上遊三株琛樹為起點,到拱橋止為終點,沿溪兩側各50米為“田黃石”保護區範圍,並設四至標誌。
第八條 開采壽山石的單位必須是國有礦山企業和鄉(鎮)以上的集體礦山企業,嚴禁村辦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或個人開采壽山石。禁止未經批準轉讓采礦權或轉包給個人開采。
第九條 開采壽山石的單位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向晉安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壹)申請登記書和礦區範圍圖;
(二)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四)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準文件;
(五)申請區地質勘查工作資料;
(六)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經審核,符合開采條件的,由晉安區地礦主管部門報市地礦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采礦許可證》。
禁止無證開采壽山石。
第十條 使用土地、林地、砍伐林木、利用水資源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壹條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為壹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審批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無效。
第十二條 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壽山石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在批準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采;
(二)在批準的礦區範圍內進行開采;
(三)向晉安區地礦主管部門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
(四)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保護生態環境,確保安全生產;
(五)應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采用先進的開采工藝,實行規模開采,保證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達到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 采用爆破方法開采壽山石的單位,除應取得合法的《采礦許可證》外,還應向公安部門申辦使用爆破物品的審批手續。對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公安部門不得批準其使用爆破物品。
第十四條 銷售壽山石原礦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地礦主管部門批準,憑地礦主管部門核發的《壽山石經營許可證》到工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後,方可銷售。
第十五條 已依法取得采礦權的單位采得的壽山石原礦,其他單位、個人在本辦法實施前已采得的壽山石原礦,都應銷售給已取得《壽山石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或在政府設立的壽山石交易市場公開交易。
嚴禁私自交易壽山石。
第十六條 由晉安區政府組織由地礦主管部門及有關審批部門的人員組成聯合執法檢查隊伍。依據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對開采壽山石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壽山石所在地的鄉(鎮)、村要積極配合執法工作,加強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晉安區人民政府、市地礦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亞行項目信息之壹:亞行將幫助中國福州減少水汙染及保護水資源
2005-9-13 本文已閱讀 462 次
亞洲開發銀行2005年8月1日批準壹筆5580萬美元的貸款通過減少水汙染及保護水資源來幫助福州,中國福建省省會,改善城市環境。
該項目將通過建設及修繕排水管道網絡,維修地下溝渠系統,以及加強水資源的管理,來幫助福州改善185萬人居住的城市環境。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該項目將擴大服務福州東部的洋裏排水管道系統,建設福州南部的南泰島的連班排水系統,以及修繕南泰島上的13條地下溝渠以控制汙染和防止洪水。總***,將建設長度為264公裏的排水管道和修繕35公裏的現有排水管道。
該項目將同樣,通過支持總體水資源的管理,來改善地下溝渠和閩江的水質量以達到預定標準。“該項目將改善水質量和環境條件,同樣能夠增加福州安全飲用水的來源並降低因水源而造成的疾病,直接福州的改善生活條件和公***健康水平,”埃德加·A·庫阿說,壹位亞行的主要項目經濟學家。“除此之外,環境的改善將增強城市的舒適度,刺激經濟活動,並進壹步加強福州作為中國在改善城市環境方面最積極的城市之壹的形象。”
福州是閩江三角洲壹個主要的文化、商業和工業中心。閩江,從福州的城市中心穿過,是飲用、灌溉和工業加工的水源。然而,高速的經濟增長和城市化導致了嚴重的汙染。由於大量為經處理的廢水排放導致城市溝渠和河流的水質量嚴重惡化。絕大多數的溝渠被有機物,氮和磷廢棄物汙染。
“對廢水的管理不足以及對水資源的保護不力導致公***健康的惡化,不清潔的城市居住環境,以及汙濁的飲用水,所有這些都影響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庫阿先生補充道。
該項目將完成先期由亞行資助的福州洋裏汙水處理廠壹期工程。該項目同樣包括壹項旨在加強福州市政府在廢水處理管理能力的機構建設和培訓內容,以及促進私營機構參與開發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壹筆50萬美元的援助連同貸款用來支持壹項示範行動以推動壹項在南泰島貧困人口中實施的清潔河流計劃。
亞行貸款將承擔該項目總成本1855萬美元中的30%。貸款來自是亞行的常規資金來源,貸款期限為25年,並享有5年的寬限期。利率將按照亞行根據倫敦同業銀行拆借率指定的條款確定。
中國工商銀行將為該項目融資2719萬美元,福州市政府將出資1億零251萬美元。
福州市政府是該項目的執行機構,項目將於2009年12月竣工。
福州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2006-05-24
第壹條 為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維護歷史文化名城的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百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樹種珍貴稀有、樹形奇特、國內外罕見以及具有歷史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或者在風景點、城市景觀中起重要點綴作用的樹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福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四條 福州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轄區範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林業、文物管理、旅遊、公安、城建監察等有關部門,協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對於損害、損壞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保護古樹名木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經費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渠道籌集為輔,並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經費專項用於古樹名木的搶救、復壯和養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樹齡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特別重要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定為壹級;其余的定為二級。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古樹名木進行鑒定分級和價值評估,並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建立檔案、設置標誌,並加強管護技術指導和監督,每半年至少壹次對古樹名木生長和管護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和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學研究成果,提高保護管理水平,促進古樹名木資源的開發利用。
第十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主管部門制定古樹名木的保護規劃,確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做到樹體、生長環境、景觀同步保護。
第十壹條 壹級古樹名木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專業隊伍負責管護。
二級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按下列原則劃分:
(壹)機關、學校、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園、風景名勝區、寺廟等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鐵路、公路、水庫、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水庫和河道管理單位負責;
(三)居民院落、住宅小區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四)城市公***地段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地的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五)單戶住宅院內的古樹名木,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責。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應當確定專人管護。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發生變更,原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管護責任單位發現古樹名木受損害、衰萎,應當及時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並配合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進行復壯和養護。古樹名木死亡的,應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查明原因和責任後作出處理;其保護範圍內的綠化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三條 對損害嚴重或者瀕危的古樹名木,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制定搶救、復壯和養護的計劃和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對現有圍困古樹名木或者破壞古樹名木景觀的建築物、構築物及汙染源,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建設、園林綠化、環境保護等部門進行清理,限期拆除或者搬遷。
第十四條 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側五米以內的空間範圍為古樹名木保護範圍。樹冠偏斜的,還應按根系生長的實際,設置相應的保護範圍。
禁止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和有礙樹木正常生長的其他設施。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壹)在保護範圍內設架空線、堆物、傾倒汙水廢渣、排放廢氣、動用明火;
(二)在保護範圍內封砌、封固和開挖地面,損壞表土層和改變地表高度;
(三)折枝摘葉、剝損樹皮、損傷枝幹樹根和刻劃樹幹;
(四)借樹木搭蓋、作業、拴繩掛物;
(五)栽植纏繞樹體的藤本植物;
(六)損壞古樹名木附屬設施;
(七)其他損害行為。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選址定點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保護方案,經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方可辦理有關規劃手續。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保護方案施工;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主動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七條 嚴禁砍伐、毀壞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無法避讓確需移植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申請,經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審查;同意移植(移植後能夠保活)的,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因市級以上重點工程確需修剪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申請,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答復。
古樹名木正常生長過程中為避免損害需要修剪的,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置。
經
批準移植或者修剪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綠化施工單位按照批準的方案和時限實施,其施工費用、樹木損失費、三年內的管護費及其他與移植、修剪有關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壹)管護責任單位變更,原管護責任單位未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樹木受損害或衰萎、死亡,管護責任單位未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處理死亡古樹名木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三千元的罰款;擅自占用死亡古樹名木原保護範圍內綠化用地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並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十元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和有礙樹木正常生長的其他設施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屬二級古樹名木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處以五千至七千元罰款,屬壹級古樹名木的,處以八千至壹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二十壹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之壹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千至五千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規劃審批文件無效;造成損失的,由審批單位負責賠償;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按保護方案和時限進行施工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屬二級古樹名木的,處以五萬至七萬元罰款,屬壹級古樹名木的,處以八萬至十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砍伐、毀壞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或者因損害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應當按其價值賠償損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可以處以等額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因保護、整治措施不力,不按時檢查指導,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古樹名木損害嚴重或者死亡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除對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外,可同時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