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是存在職業道德的,這壹點無論是法律上的明文規定,還是行業自律,抑或是律師自己心中的信仰,毋庸置疑,都是存在的;表現不同而已。
2、道德很大程度上有著不同的解釋。刑辯律師的行為更多來自公平理念,以及衍生出來的程序正義,這與實體正義不同,因為無證據即無真相,真相可能永遠無法查明,而必須有良好的程序來保證結果可以被接受,這是法的正義價值取向決定的。作為壹個法律人,認同了這種理念,就不應該把“為有罪的人作無罪辯護”等同於“律師沒有職業道德”;
個人認為,道德是存在壹些沖突的,在這些沖突中如何取舍,都不能算作違反道德。 如上所述,如果法治的理念認為,“當事人無須自證其罪”是法治的體現,而又要求律師必須對發現其當事人未被發現的罪行予以檢舉,那麽顯然前壹個法治的體現就很有可能無法實現。如果堅持前壹個,而放棄了後壹個,妳如何判斷?在現在的國內環境裏,刑辯律師並不好做,堅持作這行的,會有自己獨立的理念和看法,看妳能不能理清這些道德之間的層次關系。
關於“明知有悖於事實而仍然辯護”,學理上是有辦法解釋和規避的:這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種權益既是實體上的,也是程序上的;至於實踐操作中,我相信不乏為了錢而做事的律師,他們的內心是否接受道德的拷問,我想大多數律師可以在心理上說服自己(笑),從而在實踐中把握壹個度。對於良心確實受到譴責的律師,他們想擺脫這樣的辯護任務也很容易。(另外吐槽壹句,實際上這個度對律師本身也非常重要,如果當事人虛構了事實導致律師決定了律師的辯護策略,最後當事人說律師教他這麽作的,律師會被坑的很慘)
3、最後壹個比喻,我認為不太恰當。生命權無疑是被公認的普世價值之壹,這壹點無法與壹個“待證事實”相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