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門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包括《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前者是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建國以來第壹部保護未成年人的專門性法律;後者是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專門性法律。
二、涉及未成年人保護內容的有關法律。這些法律雖然不是專門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但其中有些內容涉及到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比如《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在其規定的原則性條款中,有兩條直接涉及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培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該法第46條第2款規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第49條第1款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