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民有兩段自我評價很有名。
壹段出自貞觀九年(635),
他說:“自古以來,能夠在亂世成就帝業
的,都是四十歲以上的中年男人,只有東
漢光武帝劉秀是三十三歲起事。本人十
八歲就起兵,二十歲就已經平定天下,二
十九歲就當上皇帝了。從武功方面來說,
我已經勝過古人。年輕的時候我帶兵打
仗,沒有時間讀書。登基以後可以說我是
手不釋卷,了解了教化的根本,政治的基
礎。行之數年,天下大治,移風易俗,子孝
臣忠,所以說在文治的方面我也超過了
古人。從周朝秦朝,周邊民族時有入侵。
如今周邊民族都已經臣服,就是說從懷
柔遠人的方面看,我又超越古人了。這三
項成就,我個人的品德哪裏配得上呢?既
然成就了這樣的功業,怎麽能不謹慎從
事有始有終呢?”
這三方面的自我肯定,實際上也定
下了自唐以來對貞觀和李世民高度評價
的基調。
還有壹段是在貞觀二十壹年(647),
李世民說:“古來帝王雖然平定華夏,但
不能征服周邊民族。我的才能不如古人,
但我成就的功業卻超越前人,這其中的
道理我不明白,妳們根據妳們各自的理
解隨便說說看?”雖然啟發大家來誇贊皇
上,在場的人還是不得要領,李世民只好
自己來總結:“我之所以能達到這樣的成
就,主要因為五個原因。第壹,自古以來
帝王多嫉恨那些比自己強的人,而我看
到臣下的優點,就像自己也具有這些優
點。第二,人的品行、能力,很難兼備,我
能舍棄其短處,而取其所長。第三,身為
君主的,經常見到賢者就想拉攏為心腹,
見到品格較差的就想徹底摒棄,而我則
是見到品德優良的就敬重之,見到差壹
些的就愛憐他們的不幸,這就讓賢與不
賢,都能各得其所。第四,古來君主大多
厭惡正直人士,或公開殺戮,或暗中陷
害,沒有壹個朝代沒有這種事。我登基以
來,朝廷上站的壹個挨壹個的都是正直
之士,從沒有罷黜斥責過壹位正直的人。
第五,自古都是看重中原人士,而貶低周
邊民族人士的,而我對各族的愛護是壹
樣的,所以各民族依附我都像子女對父
母壹樣有深厚情感。這五條,就是朕成就
今日功績的理由。”說完以後,李世民還看
著褚遂良說:“妳擔任過本朝的史官,妳看
我總結這五條,還算談到本質了吧?”褚遂
良說:“您的豐功偉業數都數不過來,您只
舉出這五條,是皇上您太謙虛啦!”
這壹段,主要談了用人的氣度和民
族政策兩大問題。他能夠取得超越前人
的成就,確實與他在這兩方面的心胸氣
度有直接關系。李世民的成功經驗,值得
總結值得參考更值得繼承。這些評價大
體也不差,只是本文這裏要說的是,他的
自我評價有偏高之嫌。
且看貞觀年間幾起莫名其妙的案
子。
案例壹:貞觀五年(631),有壹精神不
太正常的人叫李好德,胡亂說了些話,因
為涉及政治上的敏感話題,有詔書下令
徹查。當時司法方面的主管部門是大理
寺,大理寺的主管官員張蘊古得出的結
論是:李好德有病,證據明確,所以,依據
法律,李某不應追究刑事責任。這時,有
壹官員出來說:張蘊古的老家在相州,李
好德的哥哥正好在相州做“壹把手”。所
以,張蘊古的結論有問題,是他們串通壹
氣。當皇帝的最恨臣下結黨營私,李世民
壹聽這樣的報告,非常憤怒,立即下令將
張蘊古處斬。雖然李世民事後照例表示
了後悔,但影響比前壹案更壞。它直接影
響了壹個時期裏法官判案的態度。有記
載說,自從張蘊古壹案出來,法律界官員
都盡量不減低犯人的量刑和處罰。因為,
對有罪者的量刑適當沒有給予應有處罰
的反倒沒有官員的責任,而開脫罪犯的
卻要受牽連。李世民就此向大理寺主要
負責人劉德威咨詢:為什麽最近法律執
行起來比較嚴格了?劉德威說:責任在皇
上啊。君主喜好刑法寬松那麽刑法就寬
松,君主喜好嚴刑峻法那麽刑法就嚴峻。
按法律規定:犯人有罪而法官沒有給予
其應有處罰,那法官也要被處以該刑名
減三等的處罰;犯人的罪名,法官給予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