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名人名言大全網 - 勵志說說 - 現在如何去出家當道士?

現在如何去出家當道士?

要看進正壹還是全真,這是道教的兩大派,規定不太壹樣

關於對國外正壹派道士授箓的試行辦法

( 2001年12月28日中國道教協會六屆二次理事會修改通過,

2005年6月24日中國道教協會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修訂)

第壹條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道教協會(關於正壹派道士授箓規定》,為滿足國外正壹派道士宗教信仰的需求,繼承傳統、完善教制、提高道士素養,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對國外正壹派道士授箓的道教宮觀(以下簡稱宮觀),由中國道教協會確定。

第三條 宮觀對國外正壹派道士舉辦授箓活動,應報授箓方案和申請授箓者的相關資料。由省級道教協會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並報中國道教協會核準備案。

第四條 宮觀對國外正壹派道士舉辦授箓活動,由中國道教協會指導。授箓申請表、箓牒,由中國道教協會印制,授箓箓壇頒發。

第五條 國外正壹派道士申請受箓,應具備以下條件:

(1)熱愛道教,信仰純正,品行端正,持守規戒;

(2)皈依“道、經、師”三寶,有道教傳統師承法派,拜師入道三年以上,身心健康;

(3)熟悉道教基本知識,能依科習誦各階經誥;

(4)了解道教科儀規範,能從事壹般的齋醮儀典活動。

第六條 申請受箓程序:

申請人填寫壹式三份申請表;

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道教組織(或道教界知名人士(及本人度師保舉推薦。舉辦授箓宮觀審查並由省級道教協會報請中國道教協會核定,同時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申請授箓道士在接到授箓書面通知報到後,經舉辦授箓宮觀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審核並進行培訓合格後,方可入壇受箓。

第八條 國外正壹派道士授箓活動在每年下元節(農歷十月十五)舉行,報名授箓日期截止為每年的中元節(農歷七月十五)。時間壹般為三天,授箓人數不超過200名。

第九條 經箓品秩分別為:初授《太上三五都功經箓》,通《早晚功課經》,誦《道德經》、《度人經》;升授《太上正壹盟威經箓》,通正壹諸經;加授《上清三洞五雷經箓》,通上清經;加升《上清三洞經箓》,通三洞經。受箓道士的法職道位依《天壇玉格》給憑。

第十條 受箓道士初授三年後可申請升授,升授八年後可申請加授,加授十二年後可申請加升。申請提升經箓品秩者,須通習相應品階經書,由箓壇大師考察復核,憑道德功行依律循序晉級;

凡申請升授、加授、加升者,須經中國道教協會審核並報請國家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壹條 舉辦授箓宮觀提名的箓壇傳度、監度、保舉三大師,經中國道教協會確認後由舉辦授箓宮觀禮聘。

第十二條 受箓道士經傳度合格後,授予箓牒。箓牒只作為正壹派道士經過授箓傳度和從事齋醮活動的憑證。

第十三條 舉辦授箓的宮觀,可按傳統向受箓道士收受相應的資費。資費標準由中國道教協會核定。

第十四條 受箓道士嚴重違犯規戒,由舉辦授箓的宮觀表奏除名,向中國道教協會備案。

第十五條 違反本試行辦法,未經批準,擅自對國外道士舉行授箓活動、印發箓牒的宮觀,其授箓活動及所發箓牒均無效,並追究宮觀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正壹派道士和僑居國外的中國正壹派道士在內地宮觀受箓,參照本試行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 本試行辦法由中國道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試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全真派道士傳戒的規定

( 1989年9月16日中國道教協會四屆五次常務理事會修改通過,

2005年6月24日中國道教協會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修訂)

第壹條 為加強道教自身建設,繼承道教全真派傳戒儀軌,嚴持教義和規戒,具足正信,純正道風,依據《宗教事務條例》和中國道教協會《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真派道士受戒具備的條件:

(1)皈依“道、經、師”三寶,有傳統的師承法派;

(2)愛國愛教,遵紀守法,威儀整潔,身心健康;

(3)年齡須在20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出家住觀三年以上,蓄發、大領,能習誦《早晚功課經》,本人自願,經所在宮觀考察同意;

(4)必須持有身份證明和當地道教協會及所在宮觀的推薦證明信,由所在省級道教協會審核推薦。未成立道教協會的地區,可由所在宮觀推薦,報上級道教協會審核。

第三條 全真派傳戒活動,由中國道教協會組織指導,傳戒宮觀承辦。

第四條 宮觀舉辦傳戒活動,須征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由該省級道教協會報中國道教協會核準後,報請國家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五條 承辦傳戒的宮觀,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過政府登記的道教活動場所;

(2)組織健全,管理嚴謹,道風純正:

(3)有德高望重的方丈任傳戒律師;

(4)有舉行傳戒科儀活動的能力;

(5)有傳戒活動所需的殿堂、齋堂、寮房等法務、生活設施;

(6)有頒發給受戒道士的法器和經典;

(7)有傳戒活動必需的資費。

第六條 傳戒宮觀提名的戒壇證盟、監戒、保舉、演禮、糾儀、提科、登箓、引請八大師,須經中國道教協會確定後由傳戒宮觀禮聘。

第七條 戒壇八大師應具備的條件:

(1)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2)已經領受三壇大戒;

(3)持戒精嚴,熟悉道教傳戒儀軌;

(4)通達典籍,能開導後學;

{5}出家入道十年、受戒三年以上。

第八條 申請受戒的全真派道士,須填寫中國道教協會印制的申請表,依本規定第三條由中國道教協會審查合格後,方可入壇受戒,統稱戒子。

第九條 全真派傳戒分為授大戒和授方便戒兩種。戒子親臨戒壇接受傳度,稱為受大戒;不臨壇的受戒道士,統稱受方便戒。

第十條 常住宮觀多年而年老體弱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臨壇的全真派道士,可以受方便戒。

第十壹條 全真派道士受方便戒,依照本規定第三條要求,經中國道教協會核定,由戒壇按儀軌辦理。

第十二條 傳戒以《初真戒》三皈、五戒、十戒、女真九戒為基礎。參照《中極戒》,《天仙戒》為備存戒條。

第十三條 凈戒牒只作為全真派道士經過傳戒(包括大戒和方便戒)傳度的憑據,由中國道教協會制作,傳戒戒壇頒發。

第十四條 宮觀傳戒按傳統程序進行,時間壹般不超過三十天。

第十五條 戒子應向舉辦傳戒宮觀交納相應資費,資費標準由中國道教協會核定。

第十六條 戒子放棄道教信仰或嚴重違規犯戒者,經省級道教協會核準,由當地道教協會收繳凈戒牒,並報中國道教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舉行傳戒活動、印發戒牒的道教組織和宮觀,其傳戒活動及所發戒牒均無效,並追究道教組織和宮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及國外全真派道士在內地宮觀求戒,除具備本規定要求的受戒人員條件外,還須攜帶有效證件以及其所在地有關道教團體、宮觀的介紹信,由中國道教協會審定,並報請國家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後方可人壇受戒。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國道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